開完庭後,刑事公訴案件最晚多長時間能下判決書啊

2022-03-22 03:44:07 字數 1743 閱讀 7538

1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關於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案件情況自行確定。

但對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刑訴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樓:耿瑤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己退回兩次,結果會怎樣還要看公安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情況如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如果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後,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並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如果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仍會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院對於經二次退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則會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法院來判決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後最晚多長時間下判決書啊?

3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後最晚多長不超過六個月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樓:全能吃貨王

**後多久下判決書,公訴的刑事案件**後多久會下判決書

5樓:胡俊刑事律師

要從法院受理之日起算,一般受理後2個月內審判,最遲3個月,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有法定情形的,級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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