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庭,要強制執行案件時,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結案

2021-06-17 10:18:16 字數 3421 閱讀 6756

1樓:sky不用太多

根據民訴訟的規定,執行時限是6個月內,如果受理法院在6個月還沒有執行到位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上級法院會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實際操作中,只要對方具有履行能力和可執行財產,會在十幾天或幾十日內執行完畢,因為執行庭也不願意久拖不決,也會盡力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與當事人的訴累。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二十一、執行程式

第四百六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2樓:

執行期是六個月,如果對方財產保全後,三個月就可結案!

申請強制執行規定多長時間結案

3樓:長沙金龍律師

法院在案件強制執行中有10個期限!你知道嗎?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式中不同階段的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

承辦人員確定後,法院要以適應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迴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

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不動產、車輛、機器裝置、智慧財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十、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情況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2.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4樓:安巨集偉安瑩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上訴,二審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是一審普通程式,審理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關於強制執行,只要對方沒有對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早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不超過二年,過了二年法院就不幫你去執行了!

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法院在對方有財產情況下不執行,六個月後,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庭遲遲不執行怎麼辦,法院已判決,執行局遲遲不執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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