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國有土地是什麼性質,繼承的國有土地是什麼性質

2022-03-17 22:27:16 字數 5302 閱讀 6005

1樓:匿名使用者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用地者向**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同意後,用地者與**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準備招標檔案,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

(2)釋出招標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

(4)**確定中標人並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式是:

(1)準備拍賣檔案。

(2)釋出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檔案,辦理競投手續。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目前,對國家投資的黨政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和國有工業等建設用地,繼續採用劃撥方式**。私立的學校不能享受劃撥政策。

綜上所述,你家的土地應屬於劃撥性質

2樓:北京姜德福律師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使用權可以歸個人或者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單獨的財產可以繼承,轉讓,交易等。

3樓:

是劃撥土地,出讓土地分為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看你的情況不是出讓土地。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國有土地,你家只有使用權。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你應該感謝你的先人在該土地上建了房子,才使得後人得以繼承。否則,只有一塊光禿禿的土地,是無法繼承的。

該土地應屬於出讓性質。

6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出讓,你可以到國土局相關部門詢問

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及繼承問題 15

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是你爺爺的名,但你奶奶與你爺爺一樣屬於產權人。除非你的爺爺奶奶共同贈與或立下遺囑,否則就是侵害了家庭其他人的權益。。

8樓:潘增飛

遺囑贈與管不管用,就看你的叔叔、伯伯什麼意見了,他們不反對,隨便立個遺囑就行,否則就麻煩了。現在那麼寫他們可能不贍養老人,還是和為貴啊。不過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分家,只要你父親分了,以後自然是你的。

公證處肯定不能公證,人家可不願意扯進家庭糾紛,況且涉及土地,本身就不是他們的工作範圍

9樓:

沒看明白問題,樓主說的土地性質應該不是判定能不能繼承的根本原因,因為所有的繼承都是對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國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

我覺得可能的問題有兩種可能,其一就是樓上所說的繼承權認定的問題,大家親戚內部共同商議出方案落下紙面就行了。

其二就是猜想,就是房子可能不是普通的私房,可能是以前那種公房或者是單位的福利房之類的,你們家只有租賃權居住權,而且是你爺爺的租賃權,房子的產權真正是國家的或是某個單位的,使用權是國家的,房子沒有所有權就沒有繼承權,所以辦不了繼承,所以人家要你先去辦理轉性,這個具體怎麼辦建議去房管部門去詢問清楚。

土地性質型別有哪幾種?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11樓:hao大森

按照權屬分類,土地大致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一般來說城鎮土地大多屬於國有,而城市郊區或者農村土地大都屬於集體用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嗎?有什麼利弊?

12樓:此id已成大爺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二、這塊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內,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增加營業成本。如果該公司處於停產或土地閒置的狀態,無異於是一個大包袱。那就不如轉讓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動資金。

這塊地如果轉讓給個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轉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處是成為個人財產了,公司第財產減少了。

但要注意轉讓**的公允與否:如果**公允,公司要繳納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個人要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印花稅。

如果**不公允,或無償贈與,或以其進行利潤分配,或股東分紅,稅收方面還要增加一**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三、這個問題時繼承的問題:

在個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程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和份額,分別繼承應得土地使用權。

在公司名下,傳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權了,而是被繼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的股份。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財產,不能直接進行繼承。

建議:為了繼承,給子孫留點資產,就繳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名下吧。但不要少繳稅或不繳稅,造成偷稅的嫌疑。

13樓:潘增飛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不是為了使用,那麼不會批准

個人不符合規定就不能得到土地,無須討論利弊

你沒有領會法律精神,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而且是實事求是,讓土地閒置是不可能的,閒置超過兩年就可以依法收回,那樣就不是土地繼承的事了

土地性質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請詳細闡述一下

14樓:中顧法律網

一、我國土地性質有哪幾種?

兩種,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收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

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期限滿之後,如果沒有得到國家的批准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是會被國家收回的。土地使用的範圍也非常廣泛,但也要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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