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撤訴怎麼辦

2022-03-12 07:38:17 字數 5200 閱讀 9089

1樓:賈俊峰律師

法院可以主持調解,出具調解書。原告不願意撤訴,法院就會出具一個調解書,按照原告訴求內容制定,然後雙方簽字,算調解結案,相當於終審判決,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雙方不得反悔,原告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

法律分析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可以准許訴方撤訴。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未簽收調解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許訴方撤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准許訴方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款第4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請求製作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雙方在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雙方簽字後,該調解協議已經生效,其實質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原則。故該起欠款糾紛已經審結,不存在是否准許撤訴的問題。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並徑行**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託訴訟**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2樓:不花沒到手的錢

原告不願意撤訴,法院就會出具一個調解書,按照原告訴求內容制定,然後雙方簽字,算調解結案,相當於終審判決,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雙方不得反悔,原告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可以主持調解,出具調解書。

4樓:答疑解惑楊老師

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可以准許李某撤訴。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和王某雖達成了調解協議,但未簽收調解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許李某撤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准許李某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款第4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請求製作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按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李某和王某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雙方簽字後,該調解協議已經生效,其實質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原則。故該起欠款糾紛已經審結,不存在是否准許撤訴的問題。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上訴人以與當事人達成和解為由自行撤訴,還可以要求再審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在調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對於可以當庭執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

你所說的申請撤訴,是訴訟和解,不是調解。即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二、申請撤訴。補充回答:

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審判中和解成功,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製作調解書;但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可終結執行程式。如果和解內容沒有實際得到履行,和解無任何效力,由法院再進行審理判決。

另外,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延期審理法定情形,法院裁定延期審理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而在法定審理期限內不能結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所以,你們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對於重新鑑定後的情形,因為鑑定結果未定,以後的結果如何不能確定。

所以不能說什麼對方不上訴你弟弟就出不來了。況且對方作為被害人無權在刑事訴訟中上訴。和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好法,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後,經法院確認而積極履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不得反悔。

希望可以幫到你!

案件中雙方同意調解的話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須撤訴

6樓:何患無雙

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在調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對於可以當庭執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

你所說的申請撤訴,是訴訟和解,不是調解。

即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二、申請撤訴。

補充回答: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審判中和解成功,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製作調解書;但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可終結執行程式。如果和解內容沒有實際得到履行,和解無任何效力,由法院再進行審理判決。

另外,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延期審理法定情形,法院裁定延期審理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而在法定審理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所以,你們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

對於重新鑑定後的情形,因為鑑定結果未定,以後的結果如何不能確定。所以不能說什麼對方不上訴你弟弟就出不來了。況且對方作為被害人無權在刑事訴訟中上訴。

和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後,經法院確認而積極履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不得反悔。

希望可以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衝動是魔鬼 夠成重傷害罪 法律角度不可以私了 但也得看錢說話

8樓:哈哈親愛的

是的,調解之前,原告要撤訴的,這時法院根據雙方的要求起草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司法調解也是訴訟的一次方式

一審判決,一方當事人上訴,然後撤訴,達成和解,然後履行了和解協議。此和解能否對抗一審判決。

10樓:叄重羅生門

一審判決書因原告在法定上訴期間提出上訴而未發生法律效力,又因二審中雙方當事人以和解的形式將民事權利處分,而後上訴人又以撤訴的形式,處分了訴訟權利,經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終結了二審訴訟,從而使一審判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按照雙方和解協議來執行。

雖然雙方達成的和解協及隨後的撤訴已使該案的訴訟終止,當事人無權申請法院執行一審判決書,又因為對同一糾紛不能重複起訴,當事人不能依據達成和解協議前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狀況再行爭訟,同時,又因為該和解協議不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可執行依據,當事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但是,由於當事人之間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該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履行和解協議出現瑕疵,則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和解協議享有訴權,有權提出訴訟或者在雙方經協商達成仲裁協議後提請仲裁,因此,當事人在此種情況下可採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只能是訴訟或者仲裁,而不能申請法院執行一審判決書,也不能申請執行和解協議。

11樓:濤聲海韻

一審判決,一方當事人上訴,然後撤訴,達成和解,然後履行了和解協議。此和解可以對抗一審判決。如果不是經過二審法院調解的,是雙方私下調解撤訴的,一般情況下不能對抗一審生效判決文書。

與以上意思相同,規範的說法應該這樣描述: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1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二審期間達成協議而且已經履行,實際上一審判決已經對雙方沒有了約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是尊重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達成和解協議並結案後不履行是應申請恢復執行還是另行起訴

13樓:曉夢殘月裡

1、只能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不能另行起訴。

2、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過自願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活動。執行和解的內容,一般是申請人自願放棄一部分權利,或者是被申請人滿足了申請人的要求,或者是雙方都作了一些讓步。和解雖然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執行法官應當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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