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人私自和老闆籤員工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那合同管用嗎

2022-03-10 18:42:01 字數 2784 閱讀 8962

1樓:微風

介紹人私自和老闆籤員工的勞動合同合法嗎、那合同不管用,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者仲裁,認定介紹人私自和老闆籤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樓:鬼·無

呃,樓上說的基本正確,除了沒有表態算預設外,理由如下:

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

無權**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後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

對於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3樓:第二自然

只要你沒有和介紹人簽訂委託書,他籤的勞動合同和你沒有直接法律關係。但是,如果你認可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4樓:

合同要求本人簽字,如果你沒有授權給介紹人,那合同應當無效。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介紹人在代簽合同後告知了本人,本人對此沒有表態,可以視作是預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視作無權**後當事人追認合同有效,合同應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5樓:

如果不認可該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你的邏輯是不正確的。

需要看合同內容,如果是以單位名義簽訂的,該經理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權**,如果公司追認,則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公司不追認,可以用工資卡及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6樓:韓飛律師

與個人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是在雙方真實意願下,簽訂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並且是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如果有公司法人或公司董事會的授權檔案,授予其有公司的全部決策、經營、管理權,且在其授權全權負責期間,他與你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反之,應視為無效合同。

8樓:劉年群

應該可以,與經理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算與公司簽訂的正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僅靠這個證明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力太弱,還須其他相關證明才行。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還要根據你合同簽訂的內容,

以及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與這個公司有實事勞動關係,像工資單、考勤表等一切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過的證明,還有人證什麼的都可以的。

10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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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係,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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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去和老闆交涉一下,帶上錄音筆,套他的話,讓他能承認欠過你們工錢,實踐中錄音還是採信的,能拿到最好。同時,聯合工友,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勞動部門介入。惡意欠薪數額較大是可能構成犯罪的,你們要通過國家機關給老闆壓力才行。最近國家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下發了專門通知,趁這個機會盡快去吧。合肥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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