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保密協議企業要支付補償金嗎,簽訂保密協議(競業協議)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2-03-07 17:16:41 字數 5201 閱讀 505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禁業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樓:律生活_律師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律生活網。

簽訂保密協議(競業協議)要支付補償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應該遵守的,其實不籤,你也必須遵守《刑法》、《反不當正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如果違反了,公司有權追究你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故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如果公司與你簽訂了競業禁止或競業限制協議,就需要在離職後按月支付補償金,說是包含在工資裡是不行的。沒有簽訂的競業禁止的話,故不需要支付。離職後,你可以從事同行業相近崗位工作。

但是一定要保守上一家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受刑法保護,籤不簽訂保密協議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公司特別強調了一下而已。

明白了嗎

簽了保密協議後,如果公司要求我離職那麼公司需要給的補償金是多少?保密協議中沒有涉及具體補償金額!

4樓:義懷雨諾戊

保密協議內容主要規定內容是保密,形式上是競業限制,意思是你簽了保密協議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或受聘相關行業。

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考慮實際情況,可以與單位協商按工資的1/4-1/5給你保密費。或一般每月幾百塊錢。注意違約約定,不要對你自己不利就行。

5樓:皇玉芬逯巳

保密和競業限制是兩個範籌內容.履行不同的協議,應該當約定不同的補償.你離職的話,應該就保密和競業中約定的內容向公司書面提出補償,如果沒有補償,你可以通過書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協議.

6樓:翦來福賞香

簽了保密協議後,你離職後,公司應該給你補償。你們可以協商,但是肯定不能超過你的工資。

如果你違約到競爭對手那裡上班,公司如果發現,會起訴你,到時候賠償多少,就不一定了!

如果公司在你離職後,未給你補償金,那麼你就不必履行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只有在公司支付你補償金的前提下有效!且一般不超過2年。

入職簽了保密協議,離職後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保密協議與離職時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金並無關聯。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此為由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該情形不符合經濟補償金的獲取條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入職簽訂保密協議,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滿1年,單位就要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然,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會懷念你 我覺得應該需要

10樓:湖北新東方美食

那就要看你籤的協議裡面有沒有這一項條款,為什麼要經濟補償呢?

11樓:小強有拖鞋

首先:公司要求籤署保密協議和就業禁止協議,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就是合法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再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補充: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下稱《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竟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入職簽了保密協議,離職後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保密協議與離職時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金並無關聯。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此為由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該情形不符合經濟補償金的獲取條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但是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和保密金,請問合同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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