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有關問題,婚姻法有關問題

2022-02-27 17:47:45 字數 5442 閱讀 4340

1樓:

1,王某與劉某的關係不構成事實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也就是說,2023年2月1日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能按事實婚姻處理,一律看作同居。本案中當事人同居是在94年年底,所以應為同居。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針對本案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3。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存在了。

因為凡是婚姻都必須到民政部門去登記,那才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 保護的。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分析,不構成事實婚姻,因此是同居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居關係無需到法院去起訴離婚。並且法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當然如果涉及到財產問題,也是可以起訴的,但那是一般普通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分割財產。

至於說到的承諾書問題,我想應該沒有什麼太多的作用,只能說明有這麼個情況,其他就沒什麼了。

3樓:匿名使用者

1、同居不等於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目前,法律似乎已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意義了,即不因事實婚姻的存在而追認合法夫妻關係,但在判定重婚罪時好像還是起作用的。

2、同居關係不是一個合法的法律關係,確切地說,與法律無關,解除也無須向法院起訴。

3、承諾書說明不了什麼,而且上述所有涉及問題都是法律調整範圍之外,不應也不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樓:漢翠霜

1.按法律上來講的確是事實婚姻

2.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但是現在是不是意味著這二個人已經不合了,所以在分開呢?)

3.只要有這個證明的確可以向法律提交作為非事實婚姻的證明其實以上三點有點互相矛盾,首先要分清是什麼事情,如果說雙方不合要分開只要不是牽涉到財產,不需要通過法律的;如果說雙方已經牽涉到財產方面,那麼就需要雙方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目前這些財產當初是由誰來購買的,因為法律講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法律方面是無法受理的.

5樓:

現在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部分除外

但是2023年的顯然不在內

除外的那部分是很早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說法.

同居關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之相關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但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進行解除.

對同居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準對你所說的情況,可以自行協商解除.

婚姻法有關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結婚前商店的財產(8萬元),因為屬於男方所有.男方在結婚前就已經享有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第18條)現在的商店財產一共32萬,減去男方所有的8萬,24萬為共同財產。

原因:主體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主體;取得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屬於夫妻共同經營的收益。

2、楊某有權取得商店的部分財產。因為除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8萬以外的24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法院的對於這24萬的分割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應該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補償請求權。女方的勞動為男方的財產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幫助。

4、男方與繼女的關係為繼父母和繼子女關係,再婚關係終止時,離婚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不當然解除。因為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對繼女進行撫養教育的事實。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形成的撫養關係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女方在離婚後將女兒帶走,則這種繼父與繼女的撫養關係自然解除。男方不負撫養義務。

8樓:匿名使用者

1商店現有財產不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楊某有權分得商店的部分財產

3法院應以32萬元扣除劉甲再婚前的8萬元的商店資產後,進行分割4沒有,因為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婚姻關係的發生而產生,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

有關婚姻法的幾個問題

9樓:

你好,對你的問題先簡單回答如下:

1、你妻子想分房子不太可能。

2、孩子不論判給哪一方,另一方均無獲得補償金之說。

3、撫養子女是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4、子女撫養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5、如果沒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分,必要時也可不均等。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一方的除外)等,皆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其他的我用郵件詳細和你交流。

10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縱橫法律網 嚴亨春律師

想請教一下有關婚姻法的熱點問題有哪些?

關於婚姻法的問題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以下屬性: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但本法第18條的規定除外;

(五)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權利平等的待遇。

第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偶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的醫療費,殘疾人士的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

(c)確定唯一擁有的財產由丈夫或妻子或贈與合同約定的;

(四)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其他應當歸的財產黨的。

「婚姻法中的應用」中國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租用的一個名字前結婚,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應用(一)」婚姻法「第19條,第18條規定的配偶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延續。然而,由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結婚之前,他們購買物業和使用,為了結婚,和借貸的房子後婚姻的共同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繼承的財產明確的利益,自己的話,其餘的都是共同財產。

2,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財產同等對待。

12樓:

1、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保護起利益

2、婚姻機關應對其承擔責任。趙系重婚,民政局明視訊記憶體在嚴重過失

3、可以主張,向海淀區民政局。

13樓:匿名使用者

1.不知道2.必須的3.可以那男的和假證明

有關婚姻法問題 30

14樓:匿名使用者

1.甲於5月1日送給乙的金項鍊等禮物應當歸誰所有?:歸乙所有,是甲對乙的婚前贈與。

2.「甲乙之間的婚姻是否有效?」:符合法定條件,有效。

3.「乙購置的住房應當歸誰所有?如果甲乙之間的婚姻無效,那麼乙購置的住房應當歸誰所有?」:

(1)該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即使房產證上只是乙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分割。

(2)如果婚姻無效:房產應歸乙所有,但甲母有證據證明出資人是甲、而且甲沒有贈與乙出資意思的:甲母有權請求乙返還出資。

4.「甲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應當歸誰所有 」:是甲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乙無權分割,仍然歸甲。

5.「丙是否有權**甲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有權。法院在審理後,如果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但 乙堅持不離婚的,很可能不判離。

6、如果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甲給予照顧,並對甲離婚後的**和生活進行妥當安排。

有關婚姻法的問題

婚姻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 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 禁止包辦 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

有關婚姻法的問題,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1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

關於新婚姻法問題,關於新婚姻法問題。

1 婚前個人存款,婚後仍然屬於個人財產。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還貸,此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若協議不成,則歸屬於 登記方 所有。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則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