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就問題對當事人連續兩次行政拘留嗎

2022-02-25 04:53:55 字數 5098 閱讀 4712

1樓:濤聲海韻

人民法院不能就一個問題對當事人連續兩次司法拘留(注:法院是司法拘留,不是行政拘留),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司法拘留違法。

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違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只能由法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適用的一種司法處罰,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行起訴或受理。即在對違法行為作出拘留的決定後,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就不能對已受處罰的同一行為再次適用拘留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同樣地,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刑事訴訟的行為也不能連續適用司法拘留。

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拘留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申請複議或申請國家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有權司法拘留,但一事不能二罰。

3樓:血紅猩猩

人民法院連一次行政拘留的權力都沒有!!!

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是司法拘留,針對的是破壞訴訟秩序的行為。行政拘留是公安局的權力,是針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的,屬於治安處罰。就一件事兩次同種處罰是不行的,違背 「一事不二罰」原則。

估計法院是連續兩次刑事拘留吧??是刑事自訴案件的強制措施。但是,也是不能連續兩次的!!

去檢察院申訴吧,很容易糾正的

4樓:

法院是沒有行政拘留權的。

5樓:公子一

甲方和乙方因個人恩怨,乙方持刀將甲方的頭部砍傷,經鑑定是輕傷,經鄉鎮基層法庭判決,甲方拘留十天,賠償醫療費5000元,在**時甲方在外地不便出庭,故有甲方母親為受委託人,一個月後甲方母親到法庭領取醫療賠償金時,他們庭長說非要當事人自己領取賠償金,說是甲方給別人做了擔保,是民間私人借款,一共15000元,因借款人現在無力償還10000元,借給人現在起訴甲方,所以說賠償金必須有當事人自己來領取,我想諮詢一下,這位工作人員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欠錢不還,可以多次司法拘留嗎?

6樓:柔情西瓜啊

欠錢不還,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可以司法拘留,但拘留的時間不超過15天,也不會多次拘留,但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司法拘留被執行人,雖然沒有可以拘留幾次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說,在一次執行過程中,只會拘留一次。如果沒有執行到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但到此為止並不算完,法院還可以啟動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執行,啟動後,還是可以拘留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司法拘留被執行人,雖然沒有可以拘留幾次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說,在一次執行過程中,只會拘留一次。如果沒有執行到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但到此為止並不算完,法院還可以啟動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執行,啟動後,還是可以拘留的。

8樓:流螢落花

拘留分兩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前者7天,半月就可以,後者15天可以無限延期!換言之,行政拘留可以拘留一個人到死!看你的案子,就是差錢,因為欠錢不還、用行政拘留也合法啊!

9樓:找法網

我國法律沒有對拘留次數做出明確規定,只規定拘留期限是十五日以下。可以和對方進行協商分期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的清償

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強制執行,什麼情況下才能拘留?能連續拘留嗎?

10樓:獨愛悔亭

民事強制執行,在下述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給予拘留處罰: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依據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拘留不可以連續拘留,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期限有明確規定,15天。

依據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中對於強制執行和民事拘留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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