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訴訟期間,還是除斥期間

2022-02-06 11:39:31 字數 1712 閱讀 6485

1樓:滾雪球的祕密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不等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2樓:

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剛看到有個錯誤答案,於是補充下

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單方行使權力確認保證責任的確定,而無需保證人的同意,性質上就是形成權的一種

另外,那位可能把保證期間和保證責任確認之後的起訴時間搞混了。保證期間是拿來確認保證責任的,超過確認的時間之後視為債權人放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約定的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為2年。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力之後保證責任確認,確認之後的訴訟時間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

3樓:匿名使用者

請看樓上的樓上的《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六條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擔保法25條第1款和26條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的演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話,一般保證人免責;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免責。

保證期間不等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擔保法解釋31條的規定,可以明確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25條第2款有混淆兩者之嫌。

至於樓上所說的36條,講的正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1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2 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3 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

簡述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 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對債權請求權發生效力,對物權不發生效力,物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期滿2年內 此即為除斥期間 債權人行使抵押權 除斥期間 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

關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的訴訟時效意思就是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證據方面的保全 取得的困難度而考慮,因為時間久了對於證據的取得 保全等是非常困難的,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來說都是非常困難的。但這條規定與一年 兩年的訴訟時效時間並不衝突,因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