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2021-08-09 07:07:59 字數 760 閱讀 6074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長的訴訟時效意思就是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樣規定主要是出於證據方面的保全、取得的困難度而考慮,因為時間久了對於證據的取得、保全等是非常困難的,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來說都是非常困難的。但這條規定與一年、兩年的訴訟時效時間並不衝突,因為一些侵權案件它的性質不同,它賦予訴權人追訴的時間也會不 一樣,但都是為了促使訴權人儘快行使他的訴權以便及早維護自身的權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意思就是指你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即你的實體權利並沒有消滅,你仍然享有訴權),但人民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也即你喪失的是一種基於起訴可期待得到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1、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這項規定,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7條同時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與最長時效期間規定並不衝突。

從審判實踐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屬於"冷條款",即屬於很少被適用的條款。

在計算訴訟時效的時候,如果20年以上的時間內都不知道權利被侵害,這時候才適用20年的最長時效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並不消滅實體權利。

這是說如果時效屆滿,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提出超過時效期間,那麼法院會判決原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

但是,如果如果時效屆滿,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未提及時效的問題,那麼法院該即按照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決。

由此可見,訴訟時效是程式性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的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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