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結果認定為工傷之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是不是還要寫申請,然後在通知鑑定時間

2022-02-05 03:56:01 字數 5103 閱讀 8092

1樓:匿名使用者

傷情相對穩定即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因為各種傷情不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工傷職工什麼時候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傷情相對穩定是,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可以有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是否需要寫申請各地規定不一致,但必須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鑑定申請材料之後,進行申請,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組進行鑑定,會在鑑定前通知工傷職工 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攜帶規定的材料參加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大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大連市勞動能力鑑定指南》http://www.dl12333.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3樓:甜美志偉

工傷出院1個月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在實際操作中,申請鑑定越遲,勞動能力恢復得越好,所以應儘早申請鑑定越對傷者有利,即越早鑑定其勞動功能障礙鑑定等級越高。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要通過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關係成立屬於工傷的,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中確認蓋章,用人單位對是否屬於工傷有異議的,由受傷害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憑工傷認定書、入院、病歷、出院證明及醫學影像資料到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

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4樓:金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式處理勞動關係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知。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二、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影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三、法醫可根據病情需要做進一步檢查。

如評定材料不足後未到評定時機不予受理。

建議:骨折及輕、中度顱腦損傷3個月以上,高度顱腦損傷6個月以上進行評定。

自己去鑑定的,如果對方不認可,打到法院,可能還需要重新鑑定。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傷情相對穩定,即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人社部、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6樓:之凌曉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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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的證明材料 勞動合同或者工作證或者工資單。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須提供能夠作出有效證明的兩人以上證人證詞,並根據最高院證據規則,證人證詞必須分別作出,證人簽字確認並附證人身份證影印件 3 首次就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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