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返還婚前借款

2022-02-04 16:51:23 字數 1569 閱讀 1455

1樓:橢徘著詭

男女雙方結婚後,經濟收入就會混為一談,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該如何處理該筆債權債務呢? 婚內債權債務能否成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成立,即此種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 第二種情況:

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即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此種情況下,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有人認為:

債權債務不能成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的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內所謂借款,是很難認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的。另一種說法認為:債權債務可以成立,婚姻關係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也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係,這也實際上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此種規定是相當合理的,首先,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否認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從而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

依據借款關係的性質,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已明確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對方,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屬進行約定的依據,否則就沒有出具借條的必要和前提,。此外,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的,它顯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認定為有效的是合理且合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是婚前借款的話且債務關係明確的,可以。

3樓:婚姻律師劉輝

雙方一致認可的,可以要求返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合法的那當然可以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另一方可否

5樓:七臺河李陽平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債權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債權。

6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如果這個借款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話,即使借款一方承認這筆借款,但也有一半是借款方的,借款人只要歸還一半即可

婚姻關係續存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時或離婚後,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償?

7樓:

如果借款有書面約定,可以要求清償。

8樓:愛喝粥

如果有借款憑證,借條,對方不履行還款,可以經法院訴訟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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