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一方出錢買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2-02-04 16:51:21 字數 4539 閱讀 4856

1樓:八三老人

再婚內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按您所訴,雙方僅僅分居,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該出資也沒用一方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息兮米多奇

您好,婚後財產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均分。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證明那個房是自己買的,做個財產公證就可以不算做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已經不存在 八年不八年的了,只要是婚後財產就是兩個人的,如果你想一個人擁有 你就要公正 有證據 才合法

6樓:邢贇然

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買的房子就應該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7樓:

算,婚姻關係尚未解除

8樓:大榜情感木木老師

回答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指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這種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否則即視為沒有約定。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就要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你們目前的關係只是分居 沒有離婚 目前屬於存續期間 財產屬於共同擁有更多2條

夫妻把房子過戶給一方了,還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9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liaoning卓政

這事主要看夫妻是否是完全自願過戶給他人,是以什麼方式是買賣啊還是贈與,直接影響到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家恕幸嬋

過戶給兒子的房產不算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了,那是你們夫妻對兒子的贈與物。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一旦成立,除非被贈與人主動放棄,非則贈與人無全索回。

1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婚後共同買的,不管名字寫的誰,都是共同財產

13樓:2109021967廣

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夫妻關係存在!

分居期間若一方買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4樓:老王老師**

只要你們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就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全款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5樓:l虛線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所以該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婚後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分居後,一方購買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16樓:曹仙

分居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所以該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婚後財產,如果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是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7樓:紫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分居幾年後一方借錢買房,該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8樓:靜的窒息

分居期間借錢買房,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辦理相關離婚手續,你們都還是夫妻,所以應該是屬於的。具體的情況還是去律伴諮詢下律師,畢竟律的答案會比較貼切。

分居三年,一方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20樓:班丘凡靈

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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