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途時間算不算加班時間或上班時間

2022-01-15 04:24:01 字數 3999 閱讀 8266

1樓:天馬行空

路途時間不算加班時間或上班時間的,除非別的原因公司認可。

2樓:律兜諮詢2號

所以路上時間不能算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在單位的用餐時間是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因為用餐是人的生理的需要,也是為了繼續工作的需要,也是為了安全生產的需要。就像包括喝水、上廁所時間都是人的生理需要。

休息時間是在8小時以外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

勞部發[1994]521檔案中: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3樓:匿名使用者

因去公司開會(公司在外地)產生的路途時間一般視為正常上班。

勞動者若根據單位相關制度,在正常工作時間前往公司總部或者分部門進行會議開展的情況下,一般是視為正常上班的;若單位有明確的檔案出具要求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自行前往相關總部或者分部進行會議開展的情況下,那麼期間的路途就會按照單位檔案視為非工作時間,具體情況建議諮詢單位人事行政部門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另外,按照目前的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40小時,每週必須保證勞動者能夠連續24小時休息一天,否則即已滿足加班認定的時間條件,但是加班並非單純的時間經過,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為內容支撐。當然,後者的判斷比較困難,筆者認為可以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的通常情況、用人單位的業務特點以及報酬的給付標準(有時是按照小時或次來計算的)來認定。一般來說,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以及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內容而無法被認定為加班。

出差,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勞動法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呢? 20

4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屬於加班時間。坐車出差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到點下班就是,反正不記加班,找地方休息就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您好

提問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路上坐車時間如果不在上班時間的算加班嗎

回答屬於加班時間。坐車出差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提問出差八小時之外算上加班嗎

回答算的哦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你可以看一下相關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更多11條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的應該不算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

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出差在外: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在坐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關於出差路途是否算作加班事宜 (**網路)

9樓:延友易

一個星期前,我被公司安排到廣州出差,公司給我買的是火車票,然而到廣州需要24個小時。就是說我一天都在火車上過的,嚴重超出了我每天的工時。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固定工時制,即每天工作8小時,周

六、週日休息。但是這次出差,除了3天在廣州出差的時間外,另外兩天全部用來做火車,大大超出了自己平時的工時。我希望公司能夠按照每天8小時的標準,其他的時間給我算加班,給予一定的補償,不知道法律上能不能支援?

你所述情形不能視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你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此後頒佈的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則修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即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

,便已具備認定加班的時間條件。但簡單地以時間多少或時間經過為認定標準,既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利於企業效益的提高和正常發展。故要確定是否為加班,並不能完全、單純地以時間作為認定標準,而還必須要以特定的工作內容為支撐,需要考察超過時間部分的行為對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的加班約定,是否經過相應的審批,勞動者是否沒有獲得輪休、補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行業或崗位勞動特點等因素。

而你的情形,除只符合時間規定外,並不具備其它相應條件:一是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二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三是你在乘坐火車時,可以照常休息。更何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是均將出差的在途時間、上下班在路上的時間、為工作而進行的準備時間、只在上班地點呆著無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週六、日或法定節假日派職工到外地出差,應按財政局有關規定發放出差補助,不支付加班費,也可以不安排補休。到外地出差時間及往返路途不計算加班時間。

原因如下:

一是在途時間對公司不屬於生產經營,並不能產生生產經營的效益;

二是雖然在途時間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間只是乘車,並無實際工作內容,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

三是在乘坐火車時,可以照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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