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幹了八年,現在辭職有沒有賠償

2022-01-13 01:24:51 字數 5453 閱讀 6996

1樓:蘇州樑律師

你好!職工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或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都是有補償的。

2樓:慕雲澤

如果不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如以欺騙手段建立勞動關係、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等)而被迫辭職的話,就算幹了八十年,辭職都沒有補償。

3樓:管東平大律師

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建議諮詢當地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自己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沒有賠償義務

5樓:導航法律服務

因自身原因的主動辭職,不會得到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現象時除外。

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違反以上規定的可以得到賠償,你看一下公司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如因此而辭職的可以得到賠償

我在公司工作了8年了,辭職後有沒有賠償?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你所在的公司給你籤的有勞務合同,我建議你回去好好的看清楚。一般的情況你提出是沒有索賠。如果公司提出有一定的賠償。先把你那份勞務合同看清再決定你要不要辭職。

7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辭職的,若你把單位開了,沒有經濟補償金;反之,則有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辭職是你的原因就沒有補償,如果是單位把你開除,就該給予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出來做事,多瞭解下勞動法。

10樓:空o凝望

有沒有合同,沒有合同一切都沒有用!!!

我在公司工作8年,現在辭職可以得到賠償嗎?

11樓:杭州田律師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其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其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

其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其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其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東莞邱律師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以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其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其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其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

其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其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其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形 你自己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您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8 46 47條。

14樓:化學天才

員工主動辭職的,肯定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

15樓:25度摩羯

我不懂法律,但,常識是辭職沒有賠償的,如果你合同沒到期還要辭職你還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呢。如果是公司不要你,你才有錢拿。

在公司工作了8年、辭職有沒有補助?是不是被解僱才有賠償?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者主動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不一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單位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7樓:

自己主動辭職沒有補助,被解僱,是公司沒到合同期限無故解僱的話,是可以有賠償的,但是如果是違反公司條例或者合同約定解僱,也無補償。至於公司一直變更廠牌,是法人代表有變動嗎?你每次籤的合同的單位名稱隨之變動嗎?

如果能證明其實一直是通過一個法人主體,就可以了

18樓:

辭職沒有補助,至於被解僱嘛,也要分情況,如果是公司無緣無故解僱的話,是可以有賠償的,但是如果是自己違反公司條例或者合同約定呆滯解僱,一樣沒有賠償。

19樓:鉞紅英

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我在個人單位幹了八年多,沒有勞動合同,現在自已辭職,有什麼補償嗎?

20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個人單位幹了八年多視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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