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下辭職批覆,單位有權停發工資嗎

2022-01-09 14:30:20 字數 5311 閱讀 9162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只要員工有付出勞動,那麼單位都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單位沒有權利說不發工資就不發工資。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蓋普希金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單位是否有權利不給工資

3樓:隨鬆蘭毓亥

這樣做是對的,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可以提前3天提出書面申請,在試用期的員工離職要當時結婚工資,如果他要扣你的工資,看他在哪方面了,如果你和他簽訂了培訓協議,被外派或有償參加過培訓,產生了培訓費用,便賠償也不得超過培訓費用。

4樓:闕長征沃君

擅自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是工資結算日,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期限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協調不成當事人再申請勞動仲裁。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員工未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嗎?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解除合同違法的應賠償損失。

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事實的情形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即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無論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單位均應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你之前的合同寫著有的話是可以的

7樓:雲飛揚

不可以 根據中國人共和國勞動法 是不可以的

如果沒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嗎?

8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提問

在公司工作了一個多月,沒有提前申請離職,公司有權利扣工資嗎回答您好,沒有提前辭職工資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或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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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職工沒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有權不發工資的,公司支付職工工資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要求支付你一個半月的工資。

10樓:

這樣的情況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公司不能以這樣的理由扣發工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權不發工資

縱橫法律網-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徐濤律師

正式員工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離職,單位是否有權扣發全部工資?

12樓:

單位當然是沒有權利的,沒有提前告知,那麼員工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但是不能扣除工資。員工同樣也可以要求公司給補繳養老保險。

參考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行為,不存在違約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 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以上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全額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工資。

13樓:數碼小專家橘子

回答親,你好,職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上了10幾天算不算試用期沒有籤合同也沒打指紋回答親,只要工作了一天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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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權利扣工資,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交上社保或者把錢給你。關於交接的事情還是做好些!如果交接不好影響公司的事情,還是要承擔一些責任的!祝你順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行為,不存在違約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 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以上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全額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公司呀 真是的·還好意思叫公司呢 ··要扣的話 不能兩個月呀

還有違約金有嗎? 我在公司上班 我們的老闆 怎麼沒這樣? 買社保呀什麼的你申請過沒? 還是他壓根就沒給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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