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的勞動合同將到期 可公司要我們簽定新的勞動合同 請問如果我們不籤新合同是否有賠償

2022-01-04 10:36:48 字數 5639 閱讀 554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之所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是因為公司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這樣的話你們是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具體的經濟補償數額你可以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具體要看新合同內容。

2.如果新合同規定的工資福利都和舊合同一致或者高於舊合同,那麼你們不籤是沒有補償的。

3.至於你說有降低工資的風險,那麼請出示具體的合同條款才能判斷。

3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可能導致工資有降的危險」從此處可以看出新合同並非降低待遇,故若不籤的,將無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主張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你拒絕,那麼,合同關係終止,也就是說你要被解僱了,但是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具體數額是工作年數乘以月工資,餘數不滿6的按照半年算,不滿12而大於6的,按照1年算,如果你不想離開那家公司,那麼你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簡而言之,如果要離開那家公司,你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願離開,就得不到,並且需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二者不可兼得

公司即將改廠名,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新的公司要求我們簽署新的合同這樣改如何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賠償問題,只需要和公司以更改後的法人名稱重新簽訂合同,同時解除原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及時變更,可帶上原合同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法律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6樓:簡簡單單

如果新公司要求你們簽訂新合同的話,原來公司應該按你們的工齡,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改名員工工齡是累加計算的,不用重籤合同的,只需註明就可以了。

如果法人等等全部更換需要重籤合同,那麼到截止日算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改名,如果沒有傷害到員工利益,不會有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辦法:

1、要求原公司按已履行的期限支付補償金,然後與新公司訂立合同;

2、如果不能按上述方法執行,可以在與新公司的合同中列明:原公司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公司的義務由新公司承繼;工齡連續計算。

另外,公司更名並不違法,因此,只涉及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賠償金是在公司存在違法的情況下發生的。

勞動合同到期了超過了25天,公司沒有繼續給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算違法嗎?還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10樓:

勞動合同到期並超出25天,用人單位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了25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有錯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1樓:

您好:您可以要求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

1、提供給您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為1個半月的工資。

2、如果繼續用工超過1個月的,您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前提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直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此規定,合同到期由於您的單位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的實際用工期限超出一個月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

3、《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續訂的條件需要等於或者高於原合同)勞動者不接受的以外,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您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您1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2樓:

1、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然工作、開工資,在法律上通常認為是事實上的續簽,而且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2、仍然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3、如果公司解僱你,那麼按照無固定期限合同來補償你。如果公司不解僱你,那麼公司無須因為沒有簽訂合同而補償你。

13樓:孫建輝律師

1、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辭退你,你沒有辭職,則雙方合同繼續履行;

2、一個月後仍未簽署,則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3、你可以辭職,不用提前三十天。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如果繼續不籤,會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無故終止。

等到30天后,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實際上比較難),而且補籤書面合同,繼續履行。

或者,以單位違法為理由,要求立即中止勞動關係並請求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保留合同到期後單位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的有關憑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在到期後30天以內續簽。

沒有續簽的,視為繼續履行上份合同。

超過30天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16樓:巨航律所徐律師

你好:你這種情況是得不到補償的,法律上按未籤勞動合同算,你想離職,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如果你想要求未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得先做滿一個月後,再按照你實際未籤勞動合同工作的總月數減一作為補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1、到期了沒有續簽而繼續上班相當於勞動合同的延續,辭職的話還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

2、公司沒有續簽合同你還上班的話,從沒簽合同的第二個月起,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即如果你一直上班的話,可以要求2013.4.1---以後的雙倍工資。。。。

18樓:百夜幽殤

不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你可以直接走人的。如果不續簽合同繼續上班的話,最好能堅持到1年,那樣賠償會多一些。

19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你現在提出辭職不能得到賠償的,超過勞動合同約定期後繼續工作,你們雙方沒有立刻簽訂合同,可以視為已經構成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計算雙倍薪水賠償。

20樓:律師所樑小姐

像你現在籤的合同期已經到期了的話不需要再提前一個月辭職,只需提前二三天就行了。至於補償的話是得不到的哦,公司並沒有違反到什麼

21樓:康小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你在用人單位的默許下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22樓:冷戰魁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勞動合同沒到期 公司說要實行新政策 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該怎麼選擇

23樓:蒼洱白子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工資待遇不能低於原合同,不然,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4樓:趙輝煌律師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即「公司該付你離職補償費(按工作攫取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另外從1月份到現在的工資要補足20%的工資,另外還有300元/月的車費也要補償。」

不過提醒一下,你不能主動提出離職請求。

25樓:韓全啟律師

1、你們前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依法解除,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合同以及拒絕支付拖欠工資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如果你主動辭職是沒有離職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單位拒絕支付拖欠公司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3、拖欠工資以及可報銷車費都應該依法付給你。

4、你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5、以上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2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以往的勞動合同上對以上的工資水平和車費補貼包含或者是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是公司規定的話,你就是完全有權利索取的。

至於離職的話,你可以拒絕簽署新的合同,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者另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而且公司提出辭退的話,你會得到自你與公司建立用人關係之日起的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不滿六個月的按陸個月計算,滿6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希望幫助到你!

27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合同法35條規定,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單方變更的無效.

二 你的合同按雙方的約定是到今年11月份才到期,如果對公司新的政策不滿意的話,你有權拒絕籤新合同.注意不要主動辭職,否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三. 如果公司因此辭退你的,你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有兩種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公司按原標準支付報酬至11月份止.

2.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足額支付所有報酬及補助,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未上社保的,可以要求補交社保.

我是11年8月籤的勞動合同,已過試用期,但公司有意向讓我主動提出辭職,這樣是不是沒有補償的

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離職補償,其中有一條就是非本人意願的終止合同才有補償。你要主動提出辭職,失業險及解除合同賠償都沒有了。1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不能主張經濟補償。2 建議 要麼繼續在單位工作,要麼單位主動辭退勞動者,再要求經濟補償,簽訂合同之日起,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可以得到一個月的補償金。根據 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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