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2021-12-20 02:04:06 字數 492 閱讀 7888

1樓:

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2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沒有臨時工的說法,只有合同期限長短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勞動仲裁活著法院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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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開始施行的《勞動法》關於臨時工的同工同酬怎麼解釋,麻煩給詳細說明下,謝謝

1 從2008年1月1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 以來,早就沒有臨時工,正式工之說。只有試用期之說。最多試用期不準超過六個月。2 在大陸的的單位都應該遵守 勞動合同法 在用工的第一個月之內,都要簽訂勞動合同。3 2013年7月1日修改的 勞動合同法 只是針對勞務派遣做了修改,其他法律條文基本沒有變化。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