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署日期與員工實際勞動日期不符

2021-12-19 00:53:38 字數 3475 閱讀 930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 甲方應在用工一個月內與你簽定合同。

並交納勞動保險。2 甲方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 如果你不能與甲方就去新廠址問題達成一致,甲方應給你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則應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如果你能提供你能改牽後 不能勝任此工作的條件就可以,那你就可以不用履行合同的,還可以和甲方協商

3樓:安靜的女漢子

1,先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如果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滿一月起至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

2,在用工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開始日期與入職時間不符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切權力義務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履行。

勞動合同簽訂有問題,且試用期約定更有問題,應當從用工之日開始。

如果你對這個工作還算滿意,不計較也是可以的,因為試用期一定是過 了。

保險從3月1日繳就沒什麼問題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與入職時間不符,應以入職時間為準。因為員工入職後只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即可,這也就造成了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往往比入職時間要晚。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指的是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入職時間指的是員工第一天工作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實際入職日期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簽署期限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實際入職日期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8樓:簡簡單單

9月6號開始上班的,10月14號籤合同,超過了一個月,如果員工同意簽訂合同,就沒有問題的,如果員工不同意簽訂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的,但是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9樓:晴天小憨

可以。只是日期還是要按照之前約定的日期簽訂就可以,這個不違法,一個月以內簽訂都可以,超過一個月,就要支付雙倍工資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屬於合法的,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合同的起始時間,可以不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只要補簽了就可以,如果你是誠心去應聘工作就不會計較這幾天,當然不給你工資另說,但是看你的覺得是故意找事多要錢呢,把心思放到好好工作比什麼都強,不要天天動這些歪心眼。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不一致,能討要雙倍工資嗎

12樓:走向幸福的小路

勞動合同簽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實際入職日期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和勞動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沒簽合同,需要從工作的次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

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實際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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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可以拿低保,簽署正式勞動合同還可以拿低保嗎

這是一個矛盾的問題,因為有勞動合同說明有工作,且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理說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現實中往往低保如同廉租房一樣並不一定是符合條件的人就能夠申請到,而申請到的又不一定符合領取標準。但是你若符合標準,就應該去爭取。只要收入未達當地最低標準即可 按現行規定,訂了勞動合同並不影響獲得低保...

勞動法關於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我所在公司的一個專案部即將解散了,聽說勞動法裡規定工作滿一年會多發兩個月的工資是真的嗎?答 工作滿一年,可以多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 聽說45歲以上的公司不要了,會按著工作滿一年多發兩個月的工資算?答 還是工作滿一年,可以多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多發兩個月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