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算不算違約,該付那些

2021-09-16 01:48:37 字數 1699 閱讀 2155

1樓:韓飛律師

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不算違約。如果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王元頁

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服務期,提前按法律規定通知單位辭職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勞動合同已籤,試用期內辭職算不算違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4樓:蔡思斌律師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版保守用人單位權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在員工離職後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應補償,勞動者可無需履行該義務。否則,勞動者應遵守合同約定,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否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5樓:深圳百問不煩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只要你不違反竟業規定,是不需要賠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多為3個月,在3個月內,如果想辭職,可提前三天告知對方。

你要不清楚,可以向勞動部門諮詢,遇到問題申請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試用期是應聘者和公司雙向選擇的時期。公司在考慮你,你也在評量公司。所以沒事、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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