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的亂作為不作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

2021-08-03 00:14:55 字數 1528 閱讀 6250

1樓:一輩子只做一件事

信訪的答覆不作為、亂作為的行政行為,也是可以申請複議或訴訟的,但具體的行政行為應該寫行政不作為,然後內容中寫明具體事件經過,如果寫其它行政行為,或許就無法證明與具體的訴求事由有關,複議或訴訟就可能會被拒絕受理。

如何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2樓:哈哈親愛的

以下是六種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表現形式,就是行政行為違法的具體表現。對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定原則,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只要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

(一)主要證據不足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某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進行執法監督時,認為該生產企業或經營單位有作為違法行為,要採取行政處罰,予以罰款處理,採用了罰款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沒有收集違法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表現形式。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類事例在一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寫的檔案中,經常可以看到,在監督記錄中描述的所謂違法事實,從《食品衛生法》中找不到相應違法條款,在法規中也沒有。實際上就是沒有違法的法律依據。就是俗語說的:

「犯了那條法不知道。」監督員只管記錄事實,不知道這事實是違反《食品衛生法》中或法規中的哪一條。就隨便牽強附會的安了一條,結果一審查,是錯誤的適用法律,這種情況也是常見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沒有按法定程式執法監督。如食品衛生監督員判定某食品經營單位商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予以沒收或銷燬的行政處罰,但是,監督員在取樣時沒有按法定的隨機抽樣原則進行,只是從大宗商品中選擇幾個變質的樣品作的檢驗,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質量。對方對沒收或銷燬的行政處罰不服,就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查,監督員取樣違反法定程式,其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四)超越職權

超越職權,也叫越權執法。這樣越權執法行為,在《食品衛生法)頒佈實施的幾年中,不少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執行違法處罰時,在處罰決定中,常有越權執法字樣。如買賣雙方食品變質的處罰過程中,處罰決定常有這樣字樣:

「賣方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這種決定,不僅是監督機構的越權執法,而且把監督機構置於雙方經濟糾紛中去。監督機構的這種判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實際上是行政行為的違法表現。

又如罰款處罰。罰款是《食品衛生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權,但有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有越權執法字樣,寫「罰當月獎金,降一級工資,撤銷行政職務」等越權字樣。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只有罰款權,沒有涉及獎金和工資權。

更沒有撤銷行政職務的權力。監督記錄的這種字樣實質都是行政行為的違法。

(五)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在食品衛生監督實踐中,也經常有所發生。本不是監督機構的職能範圍,硬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對菜農索辦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藉故勒索。這就是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要求應該給食品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 而具體執行人員長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覆,或拒絕不辦。這種行為就是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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