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離職,在職期間公司一直沒給上公積金,能否要求補償

2021-07-02 17:23:54 字數 2926 閱讀 3613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要求補繳公積金,但是不能要求額外補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可以少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特殊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擴充套件資料

不繳納公積金案例:

2023年3月,職工周某與某化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司只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周某離職後向公司提出補繳公積金的要求。公司告訴她,公積金僅僅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國家並沒有要求強制繳納,單位可給員工繳,也可不繳;周某入職期間明知公司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卻從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提出要求,有失誠信,公司不能接受。

為了討個說法,周某找到鎮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在市總工會的支援下,周某向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投訴。

業內人士提醒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和「五大保險」一樣,都具有強制的法律約束力。

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按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公積金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去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而不是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單位確實存在對職工應繳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則職工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補繳。

2、您可以通過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的方式維權。具體方式如下:

(1)、如果單位沒有為全體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可直接向單位營業地所在的管理部門投訴;如果單位已經在管理部辦理了開戶手續,那麼應當向開戶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具體管理部門的****,您可以在**首頁右側"公積金網點一覽表"中查詢。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償。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件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屬於強制性。如果企業有違反,該企業員工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違法,離職後可以要求補償嗎

4樓:專業問你解答問題的濛濛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自雙方勞動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稽核檔案到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如員工在入職本單位之前,已經設立公積金賬戶,新單位則應為勞動者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公積金。

簡言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無論勞動者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用人單位均需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除了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還得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因此而離職,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講解;

****於網路

張某2023年入職北京某公司後,公司依法 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沒有為其上公積金。2023年11月12日,張某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同年12月12日,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被仲裁委駁回。

張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應盡的法定義務。但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並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所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於網路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並非預設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 繳納公積金的行為。勞動者應當到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投訴,由公積金行政管理中心查證屬實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補繳。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逾期不辦理設立公積金賬戶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樓:千祺瑞

答: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違法,離職後應該可以要求補償。

從公司離職後養老保險可以一直自己交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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