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和法院裁決的區別,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2021-04-21 07:12:47 字數 4765 閱讀 7241

1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內裁機構即仲裁委容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2樓:超體

裁決與仲裁的區別:

(一)形式不同: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回式作出之外;也可以答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式性事項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四)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監督機制不一樣。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3樓:河南秦律師

仲裁是一裁終局。法院是兩審終審。仲裁分為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簡言之就是受理勞動爭議和商事糾紛,不受理婚姻、繼承等人身關係案件。法院受理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類案件。

4樓:張勇律師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回決。在我國答,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間民事或商業交往中,特別是在對外**和海洋運輸方面,當事人各方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端交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各方並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予以執行的制度。

5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分為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不知你說的是哪個。

法院沒有裁決只是裁定和判決,不知你指的是哪個

6樓:法律思想者

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是不一樣的。

勞動仲裁之後效力待定,如果你到法院起訴專就無效了,之後屬走民事程式。該種仲裁是法律前置程式,你必須選擇。

但是商事仲裁的話一經裁決即發生效力,而且該種仲裁需要雙方自願。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7樓:張晨曦

對於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執行的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一、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2條規定,調解書生效後,在規定的期限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二、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

三、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要先經過勞動仲裁。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

五、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六、區別在一個是行政調解,是雙方妥協的結果;一個是司法裁定,是法官根據法律作出的結論。

七、調解書是據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由勞動仲裁委做出的結果,雙方領取調解書後,調解書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2條規定,調解書生效後,在規定的期限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八、法院的判決書是由法院做出的結論。

九、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要先經過勞動仲裁。 簡單說,勞動爭議案件採取仲裁前置程式,必須先經過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有什麼不同點

8樓:高昂雄雞

對於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被執行人)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執行的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樓主所述,現做如下回答:

樓主「駁回」這個詞用在這裡不對。一般是用在當原告的訴訟主張不合理或者證據不足時才使用,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合理合法,就會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應該這麼用。

而不是「人民法院可以駁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判決」。

不服仲裁委員會仲裁,經人民法院判決,也不會用「駁回」這個詞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10樓: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式性事項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四個條文外,還有其它的程式性事項的處理可以適用。

11樓:西郊有雨

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區別如下: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這個「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的決定」就不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仲裁決定書作出,仲裁庭可以「口頭形式」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式性事項的手段。二者所要解決的問題在性質上涇渭分明,互不搭界。

(三)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仲裁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當然裁決書是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發出的文書,但裁決書這個書面檔案所載明的裁決事項都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決定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四)二者的確定性不同,仲裁裁決是確定的、是不可更改的、是不可商量的,所以我們講終局性是仲裁裁決的本質特徵之一。

仲裁決定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是可以商量的,在最終裁決時,仲裁庭充分注意到了當事人提交的新的證據,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後作出的最終裁決可能將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的仲裁決定的內容有所改變。

(五)二者的監督機制不一樣。《仲裁法》第58條和第63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審判機關對仲裁機構的監督是通過仲裁裁決作為切入點,以確認仲裁條款(協議)無效,撤銷裁決和不予執行三個手段來實施的。

它是審判監督,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審判機關不可以,也不可能對仲裁決定施加影響,進行監督。 綜以上諸點,仲裁裁決與仲裁決定,在形式上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決定除了書面形式外,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在適用範圍上,仲裁裁決只適用解決實體性的問題。

仲裁決定適用解決程式性問題;在作出的主體上,仲裁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決定除了由仲裁庭作出外,在仲裁庭組庭之前,則由仲裁委員會作出。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12樓:remember_雛菊

仲裁決定書是有關合同管理機關對經濟合同糾紛作出書面裁決。

仲裁決定書是仲裁庭評議後裁決的文字記載,是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處理問題的憑證,也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依據。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據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法第54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勞動爭議案件,經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裁決。

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製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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