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有錯該如何處理,勞動仲裁裁決書如何知道有沒有生效了?

2022-01-11 02:25:35 字數 5383 閱讀 8323

1樓:淮安浙江人

a勞動仲裁裁決書有錯該如何處理

一、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

勞動爭議仲裁既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爭議訴訟前的必經程式,也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基本形式。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將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

二、起訴時效是15日。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屬於本條例範圍內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仲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53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並送達當事人。」

四、根據補正內容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並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的,當事人對新裁決書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製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後,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視為新的裁決,其起訴許可權定在收到原裁決之日15日內。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筆誤或一些計算錯誤,可要要求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更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向你發一份決定書,如果是你不服裁決,必須在裁決書生效前想一審法院起訴,否則裁決書生效後,無法再起訴。

勞動仲裁裁決書如何知道有沒有生效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為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後,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於履行未生效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樓:師大浪人

如果單位不服,會向仲裁委所在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到時候法院會通知你的。你可以打**去仲裁委問對方簽收沒有,沒事的。如果單位不主動聯絡你,那麼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裁決書。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可見,勞動仲裁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你申請執行的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即單位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至於單位所在地如何確定,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並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註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以前我也起訴過單位,後來單位怕了,主動找我私了,我撤訴了。

5樓:北京刑事律師原東峰

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雙方都沒有去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生效。

實務中都是在期滿後向仲裁員瞭解,是否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我雖然不是專業人士但我的問題和你一樣,我的1月7日裁決的,8日拿來的,和單位溝通了,單位耍賴,只能等生效了申請強制執行,打**問問單位想怎麼解決

7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打**到仲裁,看看單位什麼時間拿的裁決書。

如果生效了,打**給單位。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執行。

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該怎麼辦?

8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樓:達州律師劉江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並不是絕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勞動者提起訴訟又申請撤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即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勞動者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在法院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仲裁裁決是一種效力待定。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故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只能向中院申請撤銷。

因用人單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訴期間,超過該期間將喪失訴權,所以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中院應受理,在基層法院沒有對勞動者提起的訴訟沒有作出實體裁判時,應中止訴訟。本案中,勞動者提起的訴訟在實體沒有作出裁決時,中院裁定終結訴訟。而勞動者又申請撤訴並被准許。

依據最高院的解釋,此時仲裁裁決發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也因此喪失了訴權,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受理後,應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仲裁下達後,對方用人單位一直不去拿裁決書怎麼辦?

10樓:花無缺

視為送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員主持雙方調解,如雙方達成調解,則由仲裁員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即生效,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如調解不成則由仲裁員依法裁決,並出具書面的仲裁裁決書。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勞動者爭議案件需遵循仲裁前置的法律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經仲裁裁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可是企業拒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樓:平靜的上海

先到仲裁拿裁決書,上面有支付期,過期不付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上訴的時效是你領取之日起算十五天,和單位是否領取了無關。

如果單位拖著不拿,仲裁一般會採取郵寄的方式,如未妥投,你需要辦理公告手續,否則無法強制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讓勞動仲裁郵寄過去,讓他們簽收

從簽收之後開始算

如果他們拒絕簽收,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法,一樣有法律效率

勞動仲裁判決書下來兩個月還沒有賠償怎麼辦

14樓:大大的

解決方法:申請強制執行。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碰到讓勞動者惱火的事情:經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審理,有了仲裁的裁定或法院的判決,規定應當在多少日內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裁定或判決的結果。然而在裁定生效或判決生效後(勞動仲裁裁定送達後15天內,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起訴,勞動仲裁裁定即生效;法院一審判決送達後15天內,當事人不提出上訴,判決即生效;法院二審判決送達立即生效)單位卻拒不履行,勞動者該如何維護和兌現仲裁裁定和法院判決賦予您的權利呢?

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個程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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