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判刑是什麼流程

2021-03-22 20:38:42 字數 4631 閱讀 5661

1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

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並附全案證據。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群、司法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樓:just享受

刑事案件到判刑流程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2、偵查: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和採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3、起訴:起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的起訴,稱為公訴。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人進行的起訴,稱為自訴。

4、審判: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審查案件事實,並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審批程式如下:

(1)第一審程式

第一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公訴案件的**審判包括**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重新進行審理的程式。

(3)死刑複核程式

死刑複核程式是對死刑判決進行審查核准的一種特殊程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審。

(4)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特殊訴訟程式。

5、執行:執行是指司法機關把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

擴充套件資料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3樓:1987蔡仁彬

1、立案

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為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式。這裡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偵查機關係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2、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4、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可能**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後,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並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式

5、執行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二)**。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5樓:之何勿思

刑事拘留以七天為限,案情重大、複雜可以延期一個月,也就是最多三十七天,三十七天後要就逮捕,要就放人。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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