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人的案底,說是案件待破,但是他已經被審判完了。有沒有人知道這個案件待破是怎麼回事

2021-03-22 20:38:42 字數 6137 閱讀 1547

1樓:雨後天晴

你所查詢的系統未通過更新,案件審判完畢,即已經結案。

去公安局報案後,問警察說已經立案,公安局是否應該給我一個立案通知呀?如何知道自己的這個案件已經立案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民去公安局報案,如果警察說可以立案,直接做受案登記表,給公民開具回執,證明已經立案。

如果沒有給公民開具立案回執,就有兩種可能:

1、立案了,沒有開回執或是公民沒有要回執。

2、沒有立案。

立案詳情:

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3樓:找法網

只有不予立案的情況下才會有不予立案通知書,只要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公安機關都會予以立案。

立案標準: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程式:

受案: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

立案: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4樓:海警

你去公安局報案,如果警察說可以立案,直接做受案登記表,給你開具回執,證明已經立案。

如果沒有給你開具立案回執,就有兩種可能:1、立案了,沒有開回執或是你沒有要回執。2、沒有立案。

5樓:張小山

我也是去報警了,筆錄做完了。然後我問他。沒有給我開具立案通知書,他說口頭就算立案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現有的法律規定,並沒有要求公安一定要出具立案通知書,立案的通知各個地方不同,有書面的,也有口頭的

每個案件都有經辦人,既然已經立案了,那麼你就可以要求公安局跟你說是哪個警官在經辦,你就說你有情況還要反應,這樣你就知道按鍵有沒有真的立案,經辦人是誰了

7樓:別古看法

立案的沒有立案通知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和《刑訴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不予立案,應當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如果是書面通知,叫「不予立案通知書」。

8樓:和烏鴉

立案通知?你有沒有搞錯,沒有這種通知。你想知道?那得看你的事情夠不夠立案標準。

我在派出所有案底,我想知道唯一的辦法是什麼,能把案底消除嗎

9樓:小兔牙96白

案底無法消除。

大家平常說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管制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省廳才有這個許可權

法院登出案件還有案底嗎,個人資訊還能查出來嗎

11樓:穀雨_清風

所有已立案的案件都會裝訂卷宗儲存,在法院內部的區域網內也可以查詢到相關資訊。望採納

刑事拘留人員,怎麼樣才知道他是否已經被起訴 如果在沒有人起訴的情況下會如何處置?

12樓:四哥有法說

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請有律師,可以跟進了解案件進展,或者家屬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否則就不會知道是否被起訴。因為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時,不會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3樓:七臺河李陽平

被刑事案件拘留人員,一般是公訴的,檢察院會起訴的。如果是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應變更強制措施,包括批捕進行羈押。從公安機關立安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一般需要8個月時間或更長時間,這個期限都是程式期限,案犯知不知道是否被起訴都是沒有用的。

現在司法機關辦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程式對案犯是不保密的,檢方在起訴時會與告知案犯的,有的還發給建議量刑的徵求意見表來徵求案犯本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14樓:子之道

刑事案件拘留人員,一般是公訴的,檢察院會起訴的。

在刑事拘留30天期間不會起訴的,要先逮捕後起訴,如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會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逮捕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且是較嚴厲的一種。公安機關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如果沒有律師,或者錢的話,關起來就比較麻煩了,但在沒有好的答案之前,我想,真的還是要謝謝你

如果一個人被抓了 從他的口供裡說出了另一個人,但是公安機關沒有經過調查就對這個人進行了網上通緝可以

16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通緝不是肯定犯罪,還是需要歸案後偵查確定犯罪證據,然後確定是夠犯罪

刑事案件之前公安提交檢察院已經退了兩次了、這次因為其中一個人有案底要在老家拿他的案底資料過來、所以

17樓:黃實習律師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兩次後還沒有足夠證據的,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順利,檢察院在收到案件後,一個月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兩個月後一審結案,望好評,謝謝了

請問你們個事情,關於刑事案件,謝謝

18樓:青雲巔

治安處罰警告、拘留、罰款不計入檔案,只有刑事處罰計入檔案。已經記錄在案的違法事實無法消除,有案底的會在檔案中永久保留,如果不當兵或者考公務員,不會有影響。

19樓:本分誠實的人

這是普通的治安案件,性質較輕當事人又是未成年人,派出所留有案底是對的,但對本人今後的前程影響不大。

20樓:風雲

你有顧慮了吧,很好!悔過自新,立地成佛,沒事了,今後踏踏實實做人做事吧

被拘留過會有案底和記錄嗎?時間長了會自動消掉嗎?

21樓:high芋頭小姐

行政拘留不會留下案底,但是會留下違法記錄,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不會自動消除,會伴隨當事人終生。

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資訊進行儲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

22樓:蓮殤

對於一般刑事拘留是不可以消掉案底,時間長了也不會消除的。

不論是行政

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關於留案底和記錄的原因:

一是為了儲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

二是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

三是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對於行政拘留案底能否消除這個問題,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所以,案件材料是不會自動消除的。

除非被處理人死亡一段時間後,公安機關會作為過期檔案處理掉。

而且根據《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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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現在學的是金融專業,但是我在網上查了一下,報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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