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2021-03-07 06:51:31 字數 5041 閱讀 3775

1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要破案是需要很多線索的,特別是有目擊證人的話,他們的證詞會對案件告破非常的有利,也能夠幫助人們儘快的破案,將**抓拿歸案等,但是一些證人不配合,刑事案件證人不作證怎麼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作證,那也沒辦法;如果其答應作證,後在審判階段審理時其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並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可能拘留;如果證人出庭作證,他的人身安全將受到保護,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樓:朱律師

證人有作證的義務,所以在法庭通知或者傳喚讓其出庭作證時間,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刑事訴訟中,經法庭傳喚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在法庭認為有必要的且證人不到庭對案件審理有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強制拘傳該證人出庭(某些特定身份的證人不受此限)。

3樓:河北劉律師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

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4樓:遠航的帆船兒

如若法院傳喚證人出庭

,則一般其必須出庭。

《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了強制性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並傳喚的,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證可能面臨訓誡或短期拘留等後果。

5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在刑事訴訟中, 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但是公訴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 對於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等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

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恐 怖活動犯罪、黑社 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 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才會讓證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必須出庭,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但對於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訓誡、拘留處罰或者強制其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表明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表明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9樓:河北劉律師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

請問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不去的話有什麼後果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必須要出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強制出庭。

根據《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11樓:白羊她的貓

一定要出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可以予以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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