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立刑事案件是立案了嗎,可以報立刑事案件嗎?

2022-07-21 15:38:58 字數 4537 閱讀 728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刑事犯罪案件,應當按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樓:理飛揚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以上就是對什麼是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問題的解答。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至於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 雖說就目前來講由於犯罪行為多種多樣,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立案條件比較困難……但您仍然具有申請刑事立案的權利… …

3樓:寒豆小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有管轄權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後,會有刑事案件立案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可以報立刑事案件嗎?

4樓:正氣長春

很明顯該案已構成犯罪,依法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你們報派出所和公安局都推來推去,你們可以向檢察院投訴,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刑事犯罪案件,應當按刑事案件進行立案處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報案多久立案,立了刑事案件多久抓人?抓到人了告訴受害者嗎?

6樓: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報案後是否立案由公安部門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案件終結後要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

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零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鑑定聘請書。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8樓:皇漢威儀四海

報案後一般會立刻立案,某些介入違法和不違法之間的時間會長一些。多久能抓到人,這個沒準,但是抓到人會通知報案人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嚴重的話會立即立案。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諮詢主管部門,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受理單位寫著報立刑事案件這報立刑事案件是什麼意思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一種呈報**的臺頭,就是說需要報請上級領導批准才可立案.

客戶收了貨不承認,可以報公安立刑事案件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調節的!如果是鉅額貨物可以申請法律介入,介入後也是先調節,然後才開始調查…………如果是一般貨物不值幾個錢的也不值得報警立案偵查的…………

13樓:古龍星暉

不可以報公安局刑事立案,可以報公安機關治安機構進行治安處罰

14樓:張羲會計

不可以,也沒必要去與客戶對簿公堂。

既然你發給客戶的貨物,是通過物流公司託運的,客戶不承認收貨,你只需向物流公司追償就可以了,用不著,也犯不著去得罪客戶。如果你起訴物流公司了,那物流公司就會想辦法加以解決……你何必費心費力又不討好呢?

15樓:

這個恐怕不能立案,只能按合同糾紛來處理,況且你的貨物的案值可能,還不夠立,立案標準,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可以到法院起訴,

16樓:管子精

達到一定的金額肯定可以報案的,看怎麼定性的,是所與經濟犯罪,還是詐騙。

刑事案件立案了還可以私了嗎,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私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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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表述,該犯罪嫌疑人可能以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也就是說一年內公安機關須偵查結束,然後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不知道是bai 哪邊急啊,問問題的時候du,說zhi清楚啊如果 最後釋放dao 證據不足版 無罪,記都要求權 國家賠償,找批准逮捕的檢察院,不是公安機關,受害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