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教師是「權利者」的例子

2021-03-12 18:32:42 字數 1158 閱讀 3271

1樓:中公教育

一: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6303737

(1)學生是上帝:

當前我們教育經費是由國家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而國家的錢產出自納稅人,也就是說實際上也是學生家長的錢,而老師僅僅是拿錢辦事的。如果有什麼師生情也是在教學過程是才產生的,而教學過程是在發生金錢關係之後才產生的。因此,師生關係最先是金錢關係。

金錢關係中付錢的一方永遠是上帝,正所謂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軟。古人對此早就熟知此法了。因此我認為單從這方面考慮,學生是上帝。

(2)學生不是上帝:

老師代表的是社會的準公共形象,老師對學生所做的要求大部分都是基於社會的需求。而大部分學生來學校的目的,就是出去後能夠很快的融入這個社會,能更快的在社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實現個人的價值定位。因此,學生一定不能是上帝,否則老師就得聽命於學生。

而老師是知識、經驗的擁有者,如果一味的尊崇學生為上帝,讓學生任性發展,學生就失去了來學校的意義了,學校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價值。此時的學校就不能再以「學校」自居。所謂的學生也就不存在了,這個命題也就失去了意義。

二:(1)教師是權利者:

教師做為自然人,天然就有人的權利。而做為教師,這種職業**更賦予他們教師行業所特有的權利。教師法中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請不要否認教人也是一種權利,這是一種對你的能力的全面肯定,也為你人生價值的實現指出了一條途徑。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又是學生給的,更是社會大眾對你的認可,因此教師是權利者。

(2)教師是義務者:

教師做為一種職業,其存在的價值是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他們需要完成他們的義務,為社會創造出符合社會需要的人才,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才會獲得社會地位。從另一個角度,學生對於教師來說更是一種義務。

他們有啟蒙他們發展、向他們傳授知識、讓他們瞭解社會需求的義務。學生的性格、人生觀、價值觀等,許多很重要的意識都是在老師的潛移默化中形成的。老師身上的責任和義務的份量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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