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犯罪,偷偷錄音,算證據嗎

2021-03-12 14:47:21 字數 4776 閱讀 2026

1樓:戚廣利

如果對犯罪現場進行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2樓:靳春雷律師

算作輔助證據,其真實性,有待司法確認。

3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算證據的,但是因為是錄音,其真實性並不好斷定,所以還需要有輔助證據加以證明才可以。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4樓:鄰家楠方姑娘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製的音訊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23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專案簽訂《合作協議》。

2023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23年就此專案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23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23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5樓:home好人一個

偷錄音只要不侵害對方權益可以作為證據。

1、《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型別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明確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和排除規則,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8條也做了相同的規定,而且第57條第 2項進一步明確「以**,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綜合兩個司法解釋,「**偷錄」的資料符合有其它證據佐證;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無疑點這三個條件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

合法途徑取得,這是法律的規定,具體什麼標準,要看法院的認定。但是從目前案例看.離婚訴訟中**及錄影,債權糾紛中的錄音法院一般認為有效.

2023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目前我國各級法院認定證據的依據。該司法解釋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該條文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範圍。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錄音可做為次要證據,不做主證據。

8樓:笑影流香

只要錄音者和被錄的音有關係的就不是違法。如果沒有關係,而被錄音的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或準備開始行使犯法行為都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證據,前提是鑑定出這錄的音沒有經過處理

9樓:萬延鴻燈飾

只有對方同意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錄音才能作為證據。

10樓:

現在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可以錄音,該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11樓:竹淋雨而棲

要是正義的,就不違法

偷偷錄音犯法嗎?能不能作為證據?

12樓:終日錯錯睡夢間

偷偷錄音是否違法,應結合具體場景及錄音用途綜合分析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

如倆個人對話,其中一人偷偷錄音,屬於違法行為嗎?

13樓:矽谷創業快訊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上述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也就是說,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是不屬於違法行為的,同時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1、「b的行為違不違法?」:不違法。

工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應依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公開、公正,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有監督權、知情權,這樣錄音的行為不違法。(嘿嘿,我知道法院的法庭不經允許不允許錄音錄影,還沒有聽說過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需要不公開進行、不允許錄音的,而且,對於給予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行政相對人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錄音應當是可以的吧?)

2、「執法人員又沒有權利沒收錄音器材,並移交公安機關?」:

(1)b的行為不違法,執法人員也就沒有沒收錄音器材的權力。

(2)工商執法人員只能對違法工商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有沒收違法物品的權力,對於工商管理職責以外的其他事項沒有行政執法權、也沒有沒收公民私人物品的權力。

3、「被沒收錄音裝置的b對工商執法人員大打出手,打傷一人,工商執法人員自衛反擊」:

(1)b大打出手不對,工商自衛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不負責任。

(2)但我猜,這是在工商家門口,b一定得不到好果子吃、工商的自衛也很可能會「自衛過當」,呵呵。

4、「b的行為算不算妨礙執行公務?」:b的暴力行為不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時(【工商人員沒收b的錄音材料不是在執行公務】),而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非法沒收其物品之後,所以不是以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15樓:燴榴蓮

貌似不。做法庭證據的話竊聽不行,在不讓錄音的場所錄音不行,這種好像可以。

16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市市有風險,說話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強迫、不違反公序良俗的錄音是可以的,不違法,且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要該錄音不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或者獲取的,就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相應的證明力。

1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沒有法律規定,不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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