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留地使用權都需要確權登記嗎

2021-03-08 19:34:44 字數 1924 閱讀 8835

1樓:孤九i小童鞋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確權的。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政策解答》第七條規定:

關於自留地和園地的確權登記問題,要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妥善處理自留地、園地等確權問題,凡是納入承包地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確權登記。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併入承包地的要一併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併確權,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根據2023年釋出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的規定,當時由生產大隊或生產小組劃出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給社員家庭作為自留地,長期不變,用於開展家庭副業生產。

2樓:未來法律

您好:首先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等其他證書的關係,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關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包括全部農村範圍的集體土地。

其次,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檔案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於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於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

最後,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於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對於沒有權屬**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後,方可走程式並確權登記發證。對於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要儘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接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自留地的矛盾都是侵權引起,自留地早已與分配時就已經完成確權行為,村裡應有原始分地記錄,如發生矛盾,調取自留地分配原始記錄,都有尺寸位置的詳細說明,對方是否侵權一目瞭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確權。

如發生在兄弟姊妹內部的侵權行為,在沒有內部劃分清楚的情況下,或者申請村裡相關部門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是站在公正處理的角度,情況都可以推理清楚。

自留地確權一般是村集體統一申請確權,**和法院都不會受理單個村民自留地確權(法律沒有規定單個村民確權條例,因為在分自留地時已經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大家庭成員合計田畝確權好了,並且都登記造冊,所以原則上不再受理細部劃分的確權申請,如果受理了是因為辦事員不懂政策法規,所以也不會有結果,遙遙無期。),但是**和法院都可以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並做出公正裁決(前提是案宗處理人員是否公正)。

4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前劃給農戶耕種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併入承包地的要一併計算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來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實有地塊數量、面積、邊界、位置登記,徵求多數村民意見,可以納入這次承包土地一併確權,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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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所說,你的當事人父母全部去世後,該戶戶口應該登出,根據土地承包法規定,該戶籍人口全部消亡後,承包地應有村集體收回重新發包,所以在你當事人父母去世後村集體仍將該地繼續交由當事人的堂兄弟承包本身就是違規的,徵地後的補償金實際應該歸村集體所有。在你上述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堂兄弟拿到了土地補償金,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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