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2021-03-08 04:37:40 字數 1857 閱讀 2217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時按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樓:團長是

關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時按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3樓:命中註定的

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係雖然並非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除了法律上登記認可之外,與婚姻關係並無二致,因此在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子女撫養糾紛時,秉承的原則是類似的。即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注:與共同共有不同,即能證明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的按共同處理。

)處理,具體的分割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並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也就是說,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3、解除非示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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