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2021-03-07 03:20:52 字數 5179 閱讀 7661

1樓:

1、對傷殘

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樓:圭若谷望雲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重新申請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即無論是首次鑑定,還是複查鑑定,都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重新申請鑑定嗎

5樓:仙人掌的憂傷

1、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鑑定標準

十級標準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

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

(1)極重度智慧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或三肢癱肌力二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6樓:農村土地流轉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傷殘等級劃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i到x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後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殘疾賠償金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終結後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後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

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

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

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儘量在第一次鑑

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7樓:匿名使用者

對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認可,是否可以再次申請鑑定?aqui te amo。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鑑定會到不同地方,結果一樣你自費,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

10樓:小豬發財

傷殘鑑定低了,我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鑑定低了,不符合鑑定的標準,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對於你的鑑定給予重新的鑑定

11樓:炫瘋奇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這個應該在要用證據支援,不然應該是不能在更改已經鑑定完的結果的,所以傷殘鑑定低了,應該是不可以重新要求鑑定的,不能

12樓:超超超人雪

傷殘鑑定低了,我能重新要求鑑定嗎?我覺得這個當然是可以的,如果給你鑑定有錯誤,我覺得你可以申請或者是直接重新鑑定一份。

13樓:荷塵

原則上是可以的

但能不能申請成功是個問題

而且鑑定費用需要自己掏腰包

申請重新鑑定能不能

達到預期也不能確定

14樓:熱心網友

如果你的傷殘鑑定低了,你是可以重新鑑定的,您只要到相關部門去申請,然後重新鑑定就可以啊,只要你的上單級別達到那個度,是可以鑑定出來,是可以重新鑑定

15樓:愛到骨髓喜歡你

傷殘鑑定低了,你可以重新要求鑑定,但是你需要提供某些對於鑑定有力的證據,並且拿出證據重新鑑定。

對病退的鑑定結果不滿意怎麼辦,對病退堅定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複檢嗎?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可以按照鑑定結果上的時間,在有效期內再次提出鑑定。回答對病退申請鑑定的單位或...

交通事故對方對鑑定結果不滿意,法院同意重新做鑑定,可以不去嗎

應該去的。法院同意做鑑定,就應該參加,只有到庭後,各自說出自己的理由和證據,法院確認後會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定鑑定結果,維持原鑑定或改變鑑定。如果不去參加,就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理由證據,所以一定要參加為好。不去的話事情解決不了,傷殘類賠償法院可能無法處理 交通事故通過法院做完傷殘鑑定如果不滿意結果怎...

交通事故出鑑定,結果我不滿意,怎麼複核

應該是對交通事故的認定不滿意不是鑑定。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滿意,可以寫一份書面的申請書,寫清楚理由,再提交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交給上一級交警部門,由上一級交警部門進行復核,確認事故責任。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滿意的,可以不簽字,但是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複議申請,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複議申請在不滿意的就需要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