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2021-03-07 01:15:04 字數 5387 閱讀 7689

1樓:微甜世界

一、合同自動失效和終止區別:

終止是指權利義務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無效。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條件,合同關係不應成立;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消滅已經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出現了終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當事人行使權利使合同關係消滅,國家不主動干預。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無效後,合同自始無效,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主要是對將來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在法庭上不能以該合同為依據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合同終止

1、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

2、《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

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本章共十六條,是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章規定了什麼情況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式及解除合同後責任的承擔,抵銷的條件、程式,提存的條件、程式,債務的免除,債權債務的混同,以及後合同義務等。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釋義】本條是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情形的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性質,決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可能永恆存在,有著從設立到終止的過程。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

按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為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於債務的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債務歸於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後果。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於合同按照約定履行:

(一)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

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其權利義務原則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債務當然應當由債務人履行,但有時,為了實現當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許合同債務由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債務,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比如債務人乙和債權人甲約定,由第三人丙償還乙欠甲的1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丙將10萬元人民幣償還給甲後,該合同的權利義務亦終止。

(二)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

合同的種類不同,債務的內容也不同,比如,貨物買賣合同,債務的內容是交付貨物或支付價款;承攬合同,債務的內容是提供勞務或者支付報酬。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但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比如,債務履行時,法律規定該履行需經特許,債務人無法得到批准許可,或者標的物已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比如交付貨物的運輸費用大大提高,甚至超過合同標的的**,實際履行極不經濟;或者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以債務人的具有人身性質的特定行為為標的合同。在實際履行不可能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同意,可以採用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

比如,債務人乙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向債權人甲交付100噸吉林產圓粒大米,由於乙收購遇到困難,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噸天津圓粒大米,質量與合同約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債務即消滅。有時代物履行可能會有差價,支付差價後,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

(三)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後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但有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後,也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比如債務人乙欠債權人甲1萬元人民幣,債權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錢,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直接將欠款付給丙,乙同意,並按照其欠甲款的數額將錢付給了丙,從而消滅了其對甲的債務。

債務履行後,是否以債權人接受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條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債務履行不適當,債權人提出了異議;二是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但債權人拒絕接受;三是債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無法履行。

第一種情況,表明對合同的履行存在爭議,在合同糾紛沒有解決以前,合同的權利義務不能終止。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提存,達到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目的。

合同中約定幾項債務時,某項債務按照約定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但並非終止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才能終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達到終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麼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係,要麼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發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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