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哪個單位負責

2021-03-03 21:04:21 字數 4177 閱讀 4865

1樓:匿名使用者

由遭受事故

抄傷害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bai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du實施《工傷保險條例zhi>若干問題dao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雙重勞動關係中發生工傷哪個單位負責

2樓:

可以去當地的社保bai部門進行工傷認du

定,看自己是與派遣公zhi

司還是實dao際的用工單位版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權一、一勞動者雖與用工單位無法律關係,但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死亡、醫療等特殊情況,必要時,用工單位得代行勞務派遣單位職責,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妥善安置勞動者。例如跨省、市、區的勞動派遣,涉及他國的對外勞務派遣,均須用工單位辦理派遣單位對勞動者應盡職責,是後,用工單位再與派遣單位根據合同進行結算。 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係,主要應注意對勞動者的責任界限,各項費用的支付,特別是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涉及工傷、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事項,以及勞動者在派遣期間的安全保障等,應加以明確。

三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達成勞動合同關係,對勞動者的義務應由派遣單位負擔。為履行方便起見,可能會將派遣單位的部分義務轉委託給用工單位代為承擔,用工單位應當注意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相關費用的及時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但應避免權利義務界限不清,讓他人誤認為與勞動者達成勞動合同關係,承擔本屬於派遣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雙重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3樓:禹鼕鼕

1.雙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係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嚴格按照各單位已建立的《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申明、勞動合同約定等形式避免雙重勞動關係的產生;同時用人單位也可通過將規章制度、工作程式制定得更加具體,對法定解除條件做出量化、細化的規定(如明確對「嚴重影響」的界定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雙重勞動關係發生工傷怎樣申請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傷害不以他到該單位上班時,是否隱瞞了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為標準,只要他能依法證明自己與現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因工受傷,該公司就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最終跟誰籤的勞動合同就由那家公司承擔。社保所賠償的多少跟你的繳費工資及鑑定級別有關。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只能賠償一次的,詳情你可以當面諮詢律師。

雙重勞動關係下發生工傷怎麼辦

8樓:劉鵬律師

直接在發生工傷事故的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並要求工傷保險待遇。

9樓:大頭娃娃腳臭

雙重勞動關係,首先看你是在為誰工作的時候負傷

關於雙重勞動關係社保問題! 30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新單位未及時為我繳納社保,導致這幾年老單位一直為我繳納社保 這句話本來就是不合理的

現單位可以以應員工個人沒及時轉移社保 導致現單位不能為其繳納為由 不給你上社保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中並未對雙重勞動關係中的社保問題作出規定,但從實踐來看是不允許雙重社保問題的。從你所敘述的來看,你的新單位所做的也並不違法,但我找到一條法律,按照原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就明確了雙重勞動關係中是可以存在雙重工傷保險關係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兩份工傷保險,只是享受待遇時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傷害時工作單位參加的工傷保險關係中獲得賠償。而且這裡的職工並沒有侷限於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也包括全日制勞動關係。

雙重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都有哪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專》第九十九條規定:屬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原勞動部於2023年10月31日頒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5,《***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繳納社會保險的規章規定也在強化這一觀念。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抄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bai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du任務造成嚴重影響zhi,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dao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copy,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為本單位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和僱工發生工傷都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由該企業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務派遣公司如何處理雙重勞動關係

什麼是你說的 雙重勞動關係 是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引出的 用人 關 系和 用專工 關係嗎?勞務派遣公司屬處理的是用人關係和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合同關係,用工關係存在於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不由勞務派遣公司處理吧?1 與bai派遣工簽訂合同時要明 du確權利和義務,合zhi同條款不 dao能有違背 勞...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勞動關係的認定,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勞

在勞動關係調整工作中,時常遇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並存的情況,弄清兩者的區別,對於做好勞動人事工作,正確適用法律 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從整體上看,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法律依據方面的區別 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勞動關係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如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有什麼憑證

認定勞動關係法律依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 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