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新婚姻法婚規定房產證上補加夫妻另一方名字有效嗎?

2021-03-03 20:25:39 字數 5130 閱讀 7245

1樓:房曄陳絲娜

加上名字當然有用,那是法律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婚規定房產證上補加夫妻另一方名字有效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婚來後房產證上加名自字有用。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一、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二、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新婚姻法,婚後房產證上加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婚後房屋加上對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為準,無論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後的房屋,只要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個人財產加上配偶的名字,屬於贈予行為,並且贈予已經完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算下來的話增值部分可能獲得的補償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1、第一種情況,全款買房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選擇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於個人意願想要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姓名,那麼房產證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為全款買房之後,男方可享有對該房產的支配權,是否署女方姓名可憑自己決定。

2、第二種情況,按揭買房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貸款,那麼無論男方的個人意願如何,房產證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如果男方執意將女方姓名寫到房產證上,那就只能選擇提前還清貸款,然後辦理房產證姓名變更。

4樓:桑佳佩

這個問題根本上來講是根據《物權法》,房屋的共有人一經登記物權即為成立。你們的婚姻關係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因為婚姻關係所以一方自願在本該屬於自己婚前財產的房屋其產權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由此相當於贈予了對方房產的共有權,依據《物權法》公示公信,那麼房屋自然是屬於共有權人的共同財產。除非能證明該物權的獲得時存在瑕疵的,譬如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情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5樓:小小紅袍

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後所購房屋,無論寫的是誰的名字,均系夫妻共同財產。

但可以例外的是:

1:有證據可以證明房屋的產權為第三人共有或與第三人有債權所屬。

2:有證據可以證明房屋為婚前財產。

6樓:張孫瑤水瓶

婚前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有效嗎是否加上女方名字之後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呢

7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如果屬於雙方平等自願的行為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1、寫上了配偶名字,就是共同財產,按贈與對待(除非有證據表明脅迫或重大誤解)。

2、不寫就不是。

9樓:七先生的遊戲分享

當然是屬於的,都是夫妻了,計較這些幹嘛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仍是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到底管用嗎?

11樓:戚廣利

在房產證上加夫妻一方的名字管用。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財產的所有權都可以是多個人共享的。也就是說,房屋的所有權人並不只能是一個,只要當事人願意,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共同享有。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後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如果在結婚購買的房屋,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新增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新增。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視窗辦理即可。

婚後房產證加名不增收契稅。因此婚後加名分費用除開契稅即可。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銀行抵押按揭期間,如果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名字,實際是增加或者減少合同的當事人,實際是變更合同的主體,必須經過原有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買賣合同備案後、產權證辦出前,或者按揭貸款付清前,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辦理名字的變更。

12樓:幻世萌

文/端巨集斌    有網友表示,新《婚姻法》是「樂了開發商,苦了丈母孃」。

不過我倒是覺得挺公平的,男方父母方給兒子買房,不管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如果不做特殊約定就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這個事情其實很合理,因為女方父母方給女兒買房,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所以法律在這一點上是公平的。至於說苦了丈母孃,那就不對了,你憑什麼認為房子就應該是男方買呢?你為啥自己不出錢。

最近連續收到多封讀者來信,全都是諮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頒佈之後,是否應該將自己的名字寫到房產證上去,因為這是很多女性目前最關心的問題。這次就來談談:加不加名字到底能起多大作用呢?

    不少女性認為,如果將自己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那麼到時候萬一離婚,可以分到更多。我只能說,這些人根本就沒仔細看法律原文,自己坐在那兒想當然呢!    讓我們來看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

    話說張先生和王小姐結婚了。婚房是兩家人一起出資買的,總價100萬。但是張先生家裡出了90萬,王小姐家只出了10萬。

辦房產證的時候,王小姐希望將自己的名字加上,而張先生則很是大度,雖然他家出了總價的90%,但張先生為了表示誠意,堅持不寫自己的名字,所以房產證上只有王小姐的名字。過了沒幾年,由於種種原因,夫妻兩人感情破裂了,離婚的時候面臨財產分割。此時這套房子已經升值到了200萬。

那麼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法官的判決是:這套房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應該認為是雙方父母出資按照比例共同擁有,也就是說,張家佔了90%的股份,王家佔了10%的股份,離婚的時候,張家可以得到180萬,王家則是20萬。

【可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這個思路就是合夥做生意的思路,倆家買房就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跟你寫不寫名字是沒什麼關係的。女方如果只出10%,就算男方名字都不寫,到頭來還是10%的股份。所以呢,最好你能出到50%,這樣就是嚴格的對半分了。

其實買過房子的人早就知道,在房產證上是可以寫明份額比例的,比如男方父母給小夫妻倆買了房,那麼公公婆婆當然也可以要求將自己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去,這樣一來房產證上就會有n個名字,然後註明每個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好,現在你將自己名字加上去了,但是持有份額只有1%,這也沒啥意思是吧。如果你強烈要求公婆的名字不能上房產證,那麼人家會怎麼想?

    現在夫妻結婚,完全由一方承擔買房費用的很少,絕大多數都是雙方共同承擔,那麼就按照出資比例來決定份額。所以加不加名字其實意義不大,關鍵是看誰出的錢多。這對於那些就想「坐享其成」的女孩是當頭一棒啊,比如某女滿心歡喜嫁了個有房男,到頭來有房男移情別戀,兩人感情破裂,結果她不僅浪費了多年青春,還要淨身出戶!

這讓人情何以堪啊!

13樓:匿名使用者

管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就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再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解釋 20

14樓:餘村林場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

1、房產證在沒有加您妻子的名字前,是您的個人財產;

2、您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您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上您妻子的名字,就使您妻子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於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4、關於房產增值,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歸您;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應部分增值要分享給妻子。

順祝幸福!

15樓:綠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例如,甲婚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了首付並在銀行貸款,房產證上登記的甲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屬於甲的婚前個人財產。如婚後,在房產證上新增了妻子乙的名字,適用《合同法》贈與的相關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6樓:井舉衣旋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婚前購買的房屋,原本是夫妻個人財產,但加上對方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予分割,但這並不意味著要一人一半,可能要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程度、婚姻時間長短等因素。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只要不寫婚前財產認定不是婚前財產,不管房本上有沒有雙方名字,都是婚後財產。還有就是事實依據,確認婚後買的也是一人一半 不是過錯方 既然是在登記後買房,那麼主要就看登記人是誰了。根據解釋二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

新婚姻法關於房屋所有權,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房子加上了你的名字的話,即使是在婚前加的,也是算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後買的房子無特別約定的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