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用公示嗎

2025-07-14 18:35:11 字數 5773 閱讀 3838

1樓:網友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不需要公示。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不需要公示,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或通知書,並送達勞動者。並在工作交接時支付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結清工資,在解除合同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樓:網友

如果員工本人簽收了或者有證據證明這個員工已經知道了,那麼就不用公示了。

3樓:網友

不用公示,但根據新勞動法,應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或支付乙個月工資立即辭退。

辭退理由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這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是合法的,不需要加倍支付補償金。

不過你要注意,必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嚴重違反,要看你的規章制度裡是否明確,哪種情況屬於嚴重違反制度。

另外,企業規章制度的建立過程是否合法,其中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合同是否公示,如果仲裁的話這將是本案的乙個關鍵點,建議你保留制度傳閱簽字、公示**備用。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事先通知我嗎?

4樓:微風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單位確實有證據表明您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6樓:網友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所涉及的規章制度以及違規情形公司應當事先制訂並公示。

7樓:山野柴胡

【處分 申訴】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17號第一條規定:關於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8樓:網友

你可以讓公司說明你違反了公司的什麼規章制度,如果不能說明,你應該要求賠償或繼續履行合同。

現單位登報公告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嗎

9樓:mono教育

單位登報公告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又有前提條件。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式。

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麼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併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實踐中,很少有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在已經失去用人單位信任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發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勞動者會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而另尋出路。

用人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程式和解除理由都須合法,任何乙個環節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在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係。

10樓:報雲傳媒

支付寶可以自助登報,方便快捷。

解除勞動合同 發個公告就可以了嗎

11樓:漂網一葉舟

對單位來說,在勞動著無過錯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應發公告,而應直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觸犯法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單位內部發布公告。

12樓:網友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可以申請賠償。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可以用檔案形式嗎

13樓:網友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必須用檔案的形式,員工只有拿到這個東西交到相應的部門社保才能續轉。並且這個檔案是需要存檔的。

14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用快遞的方通知。

因違反公司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告怎樣寫

15樓:濤聲海韻

因違反公司制度,所以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要依法依規。一般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告應該有以下內容:員工名字、合同時間、違規情況、公司規定和法律法規、、後續工作等等。

一般通知要簡明扼要: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違反公司的保安管理制度,在值班期間睡覺,導致公司倉庫物品被盜,損失xx元以上,現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請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16樓:網友

出這個公告需要注意了。

你公司是否有該員工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的證據,該員工是否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工會的同意(工會蓋章或全體工會成員簽字同意)?

你只有把握好這三個證據,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站住腳。

否則,你發這麼個通知,以後這個通知將成為員工向勞動仲裁委主張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你們就需要雙倍賠償了。

17樓:網友

通常應該按照三部分寫:

1、被解除合同者的基本情況;

2、錯誤事實;

3、錯誤性質以及處理決定。

是不是辭退員工或者員工辭職後,公司都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求解答

18樓:小伊涯誒

不是通知書,而是證明,這是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比看法制教育。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你看勞動法解除補償。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公司辭退員工或者員工辭職,公司都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書,並給當事人書面簽收。

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出通知的,像國有企業就會出一般應該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職工好領取失業保險或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樣嗎?為什麼公司給我的內容是一樣的,這對嗎?

19樓:微風

這個沒有關係,本來內容就該一樣,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用人單位並依法支付,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20樓:網友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單位內部文書。兩者一樣無所謂。關鍵看解除原因。

21樓:水6元

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決定書,後者是通知書。

1、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勞動者書面做出還是用人單位書面做出?法律結果不一樣。

2、從時間上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在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一般在後。

3、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用人單位依法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則勞動者可以接受後者拒絕接受,勞動者拒絕接受的應當及時維權。

4、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向勞動者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則勞動者應當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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