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

2025-05-28 15:30:08 字數 2588 閱讀 6881

1樓:惠企百科

不是,喚櫻逗屬於不作為義務(消極行為)。

民事義務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為了滿足他方的合法權益,義務主體必須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是為作為;必須不為某種行為的,是為不作為。前者也稱為積極義務,後者又稱為消極義務。

違反積極義務,是當為而不為,違反消極義務,是不當為而為之。競業禁止義務,它所加諸於義務主體身上的是不為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法律和賣或者合同對其要求是不得進行某種行頌併為,因而從本質上講,競業禁止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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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行為。一、競業限制的定義。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相同、相關業務或經營同類、相關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簡言之,競業限制即特定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特定行業內不得從事特定行為。

二、就業報告義務的性質。

就遲判業報告義務,是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就其就業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相應就業資料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中,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於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局悉的行為,比如銷售專員完成月度銷售任務。

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則是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比如員工不得曠工、遲到、早退等。

三、就業報告義務與競業限制的關係。

競業限制協議本質上屬於合同,是為了明確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而產生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核心是競業限制義務,但是在競業限制義務之外可能還會約定商業秘密的範圍、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及就業報告義務等。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競業桐旦乎限制義務屬於消極行為,是以不作為的形式表現的。

而就業報告義務屬於積極行為,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的。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就業報告義務屬於競業限制協議中不同的兩個內容。故競業限制義務是為勞動者設定的一種消極義務,勞動者應當以不作為的形式來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只有當勞動者實施了積極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所約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時,用人單位才可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競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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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扒胡分析:競業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森此粗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此鎮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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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消極行為。競業限制義務屬於消極行為,是以不作為的形式表現的,而就業報告義務屬於積極行為,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的,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就業報告義務屬於競業限制協議中不同的兩個內容,競業限制義務是為勞動者設定的一種消極義務,勞動者應當以不作為的形式來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就業報告義務是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就其就業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相應就業資料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中,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於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比如銷售專員完成月度銷售任務。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則是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競業限制為什麼是消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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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協議。

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相同、相關業務或經營同類、相關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

就業報告義務,是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就其就業情況進行說明並提供相應就業資料的行為。

在民法理論中,根據宴汪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畝旁以積極、主動作用於客體的形式表現的、迅祥橡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比如銷售專員完成月度銷售任務。

什麼是競業限制?限制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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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範圍、地域、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等。競業限制的內容通常體現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中。

實務操作中,有時還約定員工離職後定期通報就業狀況的義務,以此作為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前提條件。另外,也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每月的工資構成氏漏寬中包含固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來代替離職後按月或一次性給予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搜漏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殲亮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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