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和方法是什麼

2025-05-10 14:12:31 字數 1244 閱讀 3906

1樓:點行**

法律分析:1、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2、堅持男女平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4、給予補償的原則。5、給予經濟幫助的原則。

6、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困跡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汪孫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州盯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2樓:張麗珍

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一)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譽頃餘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慶滾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法乎耐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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