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塵封殤逝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弊告的;
二)嚴重違絕拍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租巨集明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網友
這個好像沒有!這個工作調動都是公司內部的事。
勞動法中員工丟失公司物品賠償多少是怎麼
3樓:未來法律_擔保
您好,一般這種情況是需要根據單位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來確定相應的賠償的。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上班丟失東西只賠償工資20%嗎?
4樓:網友
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上班丟失東西只賠償工資20%。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不等同只是賠償20%。
賠償額度超過當月工資20%的部分,下月繼續扣除,直至應賠額度賠清為止。
5樓:廣東胡
廣東胡律師:
你們盡到了工作職責的話,丟失的錢不由你們來賠。
6樓:彭清君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你們都有工作失誤的地方,應該賠償,如果不是你們的責任,不應當接受。
7樓:網友
那錢沒有理由一定要你賠 只要你盡力工作的職責!!
8樓:網友
沒有這樣的規定,這事單位自己的創造。
9樓:仇墨徹生念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低於崗位工資的80%,但並沒有強制要求正式工資必須高於試用期20%以上。
勞動法 員工適應期間店裡丟東西 需要賠麼?
10樓:帶微笑的沉默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你適用期內給店鋪造成損失,當然要承擔責任,但是要分具體情況,比如丟東西的原因,是防盜措施沒到位還是管理方面有漏洞,不是說丟了就員工賠償,如果金額較大可以選擇報**處理,小的東西,賠償也就賠了,誰讓咱丟了呢 對吧,但是大的額度的不能接受。
11樓:網友
如果因為員工的責任,就要賠償。
如果公司要求調店但我不同意呢,勞動法有規定嗎?原因是店裡的業績不好,人太多了,所以要將我調到離我
12樓:周
公司一般來說,是不可以隨意調整您的崗位的。因為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您的崗位來履行,提供該崗位的相應工作條件。但是,只有公司在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因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發生客觀變化導致該崗位已經無法繼續履行了,只有這種情況下公司才可以對你進行調崗的。
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情況的,則公司的調崗行為就是違法的,也不能以業績不好,人多為理由進行調崗。 您到時可以拒絕。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了上班地點、崗位的,如果要變更就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的上班地點、崗位的,單位有權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調動人員,如勞動者不服從安排,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勞動法對工人罰款是怎麼規定的,不能超過工資的多少?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無論金額多少。
只有勞動者因為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或全部損失。每月扣除的工資數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違反其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行為,屬於剋扣工資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剋扣的工資。
拓展資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超過月收入的20%,並且罰款以後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明文規定的最低罰款額是3萬,最高是20萬。
17樓:形同陌路
不能超過工資的50%哦。
18樓:網友
勞動法對工人罰款的規定是比較人性的。
19樓:網友
公司對勞動者的罰款隨便怎麼辦。
20樓:綱浩蕩
一次小小的錯,扣款200元,這樣和理嗎?
2015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員工可以申請掉部門的
21樓:周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和公司協商一致調崗的,則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另外,勞動者個人也可以申請調崗,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過是需要看公司的決定的,因為勞動者的崗位應該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確定的。
22樓:上海順商事務所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勞動合同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具體需要看單位是否有相應的規章。
23樓:法雲
調部門勞動法沒有詳細的規定,主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
24樓:網友
工作調動,須雙方協商一致。
25樓:網友
打**問問***總理吧。
26樓:丁志忠
您好,請問你想問什麼?
27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問勞動法規定你一天吃幾頓飯。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辭職要扣工資嗎?
28樓:沭陽單繼亭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用工方如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用工方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是否有規定乙個月最多能調休多少天
29樓:baby無知的螞蟻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乙個月最多可以調休幾天,規定了員工的上班時間,和最少的休息時間。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30樓:網友
沒有限定每個月最多調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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