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梧桐樹下盡相思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點:(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需要辦理結婚證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而結婚的,無論是否生有子女,一律無效。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的,人民法院應予宣告婚姻無效,並同時就財產、未成年子女問題作出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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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小玖予學姐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這裡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相威脅。
屬於無效婚姻的有四種: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重婚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法律上規定為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此項規定是出於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的:
1)由於優生學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這將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
2)基於倫理上的要求,人類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和在自然規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縱向的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以及橫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間的通婚,近親結婚有悖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這些親屬之間結婚的,該婚姻無效。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承擔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並有將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的可能。第二類是身體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對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這一類人結婚,將會給人口的健康和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不利於民族的發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於人口發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於後代的發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護,能保證結婚條件的實施和人口的素質。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
3樓:劉偉長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豎謹鋒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餘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二、有什麼婚姻可以要求撤銷。
可以要求撤銷的婚姻:只有因脅迫而結婚,婚後不願意做夫妻的,才能申請撤銷。與無效婚姻相比,可撤銷婚姻。也就是說,當婚姻關係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
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的,應當撤銷婚姻。如果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婚姻仍然有晌尺效,受法律保護。
此外,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結婚可撤銷婚姻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民法典對婚姻無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可撤銷婚姻也就是無效婚姻。存在無效婚姻又叫做違法婚姻,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一般情況下,可撤銷婚姻的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以下四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3、沒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嗎
4樓:張麗珍
根據最新的《民法典》規定,無效高廳型婚姻的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婚姻是因脅迫而結婚的和在結婚前有重大疾病卻未如實告知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戚猜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伏纖,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樓:點行**
法律分析:不可以,可向法院申請確定婚姻無效。請求撤銷的婚姻的是法律上承認的有效婚姻,只是因為是被脅迫結婚可以撤銷。
而且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攜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辯頃高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乎裂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與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1 離婚是由當事人申請解除符合法定條件的婚姻關係。2 可撤銷婚姻是對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定結婚要件等情形的婚姻進行撤銷登記。撤銷婚姻登記可以由撤銷權人申請,也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依職權行使。什麼是可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婚姻法 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 無效婚...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與可撤消有什麼區別
1 離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的婚姻本身就合法有效,雙方在依法向婚專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屬時,相關的條件,包括結婚的年齡 並非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 雙方都屬於未婚 並未患有醫學上認定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相關情形,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無效婚姻與可撤消婚姻實質上的區分依據,別說違反的法定要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有三點 1 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2 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