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分為

2025-04-23 12:05:12 字數 3838 閱讀 6339

1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主債與從債。

由於主債與從債是兩個單獨的債,但由於其具有牽連性,從債的效力依附於主債的效力。區分主債與從債有三層含義:

1、主債是從債發生的根據,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生的基礎關係,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生。

2、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

3、當主債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從債也隨之消滅。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於: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 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2樓:高啟強聊情感

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從債」的對稱。債的分類之一。

在相互聯絡的幾個債中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債。主債是相對於從債存在的,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沒有從債也就無所謂主債。從債是「主債」的對耐燃稱。

3樓:平安銀行我知道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以分為主債和從債。

關於債的的說法,正確的是()。

4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ca項錯誤,施工單位誤將本應支付給甲材料**商的材料款支付給態高了乙,則施工單位與胡腔乙之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b項錯誤,就撥付工程款而言,施工單位是債權人,建褲閉衫設單位是債務人。

d項錯誤,建築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最常見的債的發生根據是

5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債務的發生根據有債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締約過失或者法律特別規定等。債務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權和債務一起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指散慶》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掘緩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關於債的說法,正確的是()。

6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a教材p21

本題考查的是債的胡賣基本法律關係。選項b錯誤,債權人債務人身份都是特定的;選項c錯誤,債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侍源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選項d錯誤,債的主體老做態具有相對性。

簡述債的分類

7樓:姜超

債的分類具體如下:

1、債按發行主體分類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專司債券三大類;

2、債按發行的區域劃分,債券可分為國內能券和國際債券;

3、債按期限長短分類根據償還期限的長短,債券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債券;

4、債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根據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債券一般分為附息債券、貼現債券和普通債券;

5、債按發行方式分類按照是否公開發行,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6、債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債券根據其有無抵押擔保,可以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

7、債按是否記名分類根據在券面上是否記名的不同情況,可以將債券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

8、債按發行時間分類根據債券發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新發債券和既發債券;

9、債按是否可轉換來區分,債券又可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上根據債的發生原因的不同將債劃分為

8樓:陳友聯

民法上根據債的發生原因的不同將債劃分為以下幾類:

1、意定之債,即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債。「當事我意思」兩種,一是「一方當事人意思」而引發的債,叫單方允諾之債,有3,懸賞廣告、假一罰十的承諾、自然之債的同意履行(同意履行多少,就是在同意履行範圍內形成乙個單方允諾之債)。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而引發的債,即合同之債;

2、法定之債包括,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締約過失。符合構成要件,即是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要求清楚。締約過失責任直接利用,不會專講;

3、自然之債,當事人之間是有債的關係,但是這種債喪失 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進行抗辨。包括四個,已過訴訟時效之債(債權本身是存在的,只是喪失了強制執行力,給了乙個債務人永久性的訴訟時效帶和抗辨權,如果債務人不抗辨就繼續履行)、賭債毒資嫖資等違法之債(法律不管森行稿,願意履行就履行,履行完基於不當得利進行返還、不履行後到法院要求履行法院也不此孝支援)、彩禮(每個地方風俗習慣,給付彩禮基本不予返還,但有例外,例外的可以返還)、限定繼承(超出遺產繼承範圍以外的債務償還,即現代社會的父債子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關於債的法律關係,正確的表述是(  )。

9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c本題屬於基本概仔豎念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債的特徵。債是發生於特指襲定當事念逗大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

由債的概念即可體現出債的特徵之一:債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定的。由上可得,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進而排除其他選項。

評註】對債的概念及其特徵應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將債權與物權特別是所有權的特徵加以比較,對債的特徵的理解會有益處。

關於債的基本法律關係的說法,正確的是( )。

10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c本題考查的是債的基本法律關係。債的內容,猛悶是指債的主體雙方間的權利與義務,即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負擔的義務,即債權與債務。

債權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陪配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債枝亂彎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簡述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分類及意義。

11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狹義的特定之債指債務人應給付特定的物的債,即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特定之債的根本特徵在於,債的標的物於債成立之時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種類之債,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之債的根本特徵在於其標的物為種類物,於債成立之時當事人僅以一定的數量和質量確定標的物。

民法上區分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在特定之債中,債務人只能以給付特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交付特定的標的物。原則上,當事人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舉昌前約定的標的物給付。

而種類之債的標的物不是特定的,可以替代,因此,在債成立之時,當事人需要確定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否則債不能成立。第二,在特定之債中,當特定的標的物滅失時,發生債的履行不能,債務人不負履行責任。而對於種類之債,在約定的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時,一般不發生債的履行不能,一般來說,只有在債務人的所有該種類物全部滅失時,才發生債的履行不能。

第三,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時,特定之債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迅宴的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和風險轉移時間。而對於種類正清之債,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不能在標的物特定化之前,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或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時,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的風險也自交付時轉移給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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