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期內不適應該廠環境,要辭職不批
1樓:鎮魯散人
神馬出具病歷證明啊,去他媽的吧,直接走人。
當然這個直接走人並不是說你招呼不打一聲就玩失蹤,那樣你一分錢都拿不到。你的做法應該是:跟你的直接領導說一聲,大爺是試用期人員,根本沒出你們他媽的試用期,大爺我三個工作日後就不來上班了,有什麼需要大爺交接的我看在晚輩的份上會全力配合,然後三個工作日後就可以不來了,他要是敢欠你一毛錢,到勞動局申請仲裁、到液好慧法院提起訴訟,哪個都夠他喝襪裂一壺的,就算大爺我找勞動監察大隊隨便說兩句,也能罰款罰死他,這種公司就是窮得瑟。
根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勞動者在離職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就是你走可以,但是必須提前告訴公司一聲。這裡的告知義務不是等領導批准,而只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的緩衝期,超過按勞動合同法核算出的離職日期後,勞動者就可鬧答以離職了,跟你公司批准不批准沒關係,因為時間已經留給公司了,該交接我配合,過了時間我就不伺候。你試用期只要提前三天告知公司即可,最好用書面形式。
2樓:網友
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辭職就可以輪緩走人了,公敗改司須按照你實際工作的天臘枯模數支付工資。公司不能以此扣發工資,但是,當月沒有工作的期間的工資時應當扣除的。如果工資有扣發的情況,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樓:網友
到市級醫院開個病歷證明不很簡單,跟醫生說是環境不適應造成的,請醫生幫個忙,問題不就解決了。
廠規定適用期三個月,沒滿適用期不得辭工。但滿了適用期有不籤勞動合同,辭工又不批。理由就是公司沒人
4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你們單位的這種做法不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如果要辭職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時間到走人就行了,如果扣你工資你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查部門舉報。要保留證據哦。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乙個月之內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須支付雙倍工資與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勞動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拒不解除也不辦理解除手續的,自勞動者提出之日起30日後視為勞動合同解除。你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6樓:網友
你可以求助一下當地的勞動部門,他們會幫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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