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重新入職能否最次設定試用期?

2025-04-21 23:11:06 字數 3197 閱讀 2502

1樓:互信互助互愛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相關崗位的要求,也是雙方相互瞭解的考察期。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然而,在實踐中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

qq**。一種觀點認為,員工離開一段時間後再次回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其理由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均未發生變更,之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對勞動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要求,單位就不會再次錄用。

所以,無需再次對該員工進行試用,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利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理由是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中的「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離職期間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勞動技能、人品等是否改變,是否能勝任再次入職的崗位或工種,是否適應曾經熟悉的工作環境等,這都需要重新考察。

2樓:網友

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時氣憤而提出離職,後來他可能沒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或是單位肯定他的能力,找他回來繼續工作,這時候就需要重新辦理入職手續。但新辦理入職的員工都會有試用期。

同一員工離職後又入職還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嗎?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對於這一點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

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後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第二種理解是: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離職後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個人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在對勞動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根據法理,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去解釋,按第一種理解才符合這一原則。

從情理上講,勞動者原來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過,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用人單位是清楚的,如不能勝任,單位可以選擇不錄用,既然錄用,那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相關規定。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樓:菜籃子

面對勞動者離職後又重歸工作崗位的情形,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不能與之再次約定試用期,否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須具備勞動雙方處於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邏輯前提,「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也應以「雙方處於同一段勞動關係」為適用條件,因此離職後的勞動者可以受到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法律約 束。

對於離職後即將返回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而言,由於之前在單位該崗位工作過,他們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規章制度等較為熟悉,對勞動內容易於把握,也知道這份工作與自己的興趣是否相投而免去了以後因不樂意長期從事該工作而辭職的擔憂,同時,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公司的晉公升機制等方面也較為了解,對企業文化等軟實力也應是基本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離職後返回工作崗位的時間間隔通常不會很長(一般不會出現十幾二十年的情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變化不會很大。

由此可見,勞動者離職後返回工作崗位,雖然即將建立一段新的勞動關係,但這段勞動關係有其特殊之處,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對方都已經有較為直接而深入的瞭解,已經不需要為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時間上的緩衝和磨合,作為滿足雙方考察需求的試用期,實無再次約定的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但不應加以「雙方處於同一段勞動關係」的前提限制,否則對於離職後又返回原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是不合理的。

4樓:卡子灣漫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離職後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重新回原單位工作入職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重新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帳號已登出

其實這種情況還是要看你是以一種什麼樣的形式。進入公司的,如果是公司返聘,那麼應該是沒有試用期這個說法的,但是如果是你自己離職以後再重新入職。可能就會和別的人一視同仁。

6樓:網友

離職後重新入職按照規定新入職應該設定試用期的,但你可以與人事部門協商一下。

7樓:網友

離職後重新入職,應該是有講一些條件的,如果是被公司請回去的之前的試用期已經知道能力了,應該也就不存在再次的試用期。

8樓:網友

理一下思路:

試用期目的——規避風險,建立信任。

2.離職後召回採用——表明信任和對其能力認可,預設低風險。

結合第1點和第2點來看,重新設定試用期的意義已經很小了,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實踐中目的比形式更為重要。

如果非常擔心問題描述中的員工有不通過的風險,那麼這個離職員工就沒有優勢了,看看是否有其他招聘來的候選人擇優錄取。

當然還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在工資上做相應的設計,但這並非管理的正道。

9樓:冰桶挑戰具體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底線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0樓:深圳鵬程雀斑

如果員工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約定過試用期的,不能再次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1樓:權岑

離職以後重新入職,應該是不可以再次設定試用期的,應該按正式工使用。

12樓:肖辰忻

離開了再回來就是重頭再來,當然重新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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