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質押的是權利無實物佔有,留置是實物佔有,留置比質押有優先權。
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舉例
2樓:曾廣聯
法律分析: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念族同。留置權: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質權: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佔有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質權: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3、權力實現不同。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判州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質權: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4、消滅不同。留置權: 留置權則在掘高蔽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質權: 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案例如下:留置權:甲將壞掉的汽車放在乙處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費,甲就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合法佔有該電單車,這就是留置權。
質押權:甲乙約定,甲向乙借款五萬元,甲將自有汽車作為擔保將汽車交給乙。這是質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質押權分幾類?留置權和質押權有何區別?
3樓:劉心安兒
主要分為兩種型別,一種就是權利質權,另一種就是動產質權;兩個權利權利的條件是完全不一樣的,然後法律關係當中的主客體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在權利實現這方面也是完全不一樣的。
4樓:小阿星
質押權主要分為兩類。留置權和質押權有很大的區別,定義是不一樣的,其次學習到的知識和內容是不一樣的。
5樓:浩海永寧
一般來說,質押分為兩種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區別就是成立條件不同,佔有條件不同,客體不同,權力的實現不同。
留置權與質押權有什麼區別?
6樓:創作者
留置權和質押權的不同: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3、法律關係的客體乎尺旅不同。
4、權利的歲凳實現不同。5、消滅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困虧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動產質押和留置權該怎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留置與動產質押的區別: (1)留置為法定擔保方式,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於當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於法律規定。而動產的質押的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質押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
2)留置權人與人均佔有對方的財產,留置的佔有,依主合同發生。質押的佔有,依質押合同發生。 (3)留置權從內容和順序來區分有「兩次效力」。
一為留置的效力,即拒絕返還占有的動產;二為變價清償的效力,即經地一定寬展期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質押並不分為兩次效力。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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