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辭退應當有合理理由,否則就是企業違法辭退員工,而且也不明白在勞動手冊上會怎麼讓你難堪,很難理解。建議你向企業上級部門反映,如果協商不成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範,解僱試用期員工企業負有舉證責任。即要拿出證據證明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否則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確認的是:
1、你老公是否自己寫了離職單?
如果是,那要求經濟補償就會有困難;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要求經濟補償,否則,可以申請仲裁主張;
另外,提醒一句,並不是試用期就可以隨便辭退員工。
必須舉證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算合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遺憾的告訴你,試用期確實沒補償。
雖然從描述的看,公司的做法和說法可能確實不妥,但公司利用了試用期這個條件,若公司可以證明你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公司解除不需要給予你任何經濟補償。
但你反過來可以要求公司給你相應的加班費用,比如國慶加班,平常加班費用,這些是合理的。
公司辭退員工
5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在單位認為你不勝任原來本職工作後,
是否為你培訓或者調崗,你還是不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如果沒有,單位是違法辭退你,
你可以得到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單位應該在用工乙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你單位應該向你支付1個月的2倍工資。
根據是《勞動和合同法》第82條,第87條
單位應該為你補交乙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7樓:禪心布衣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或辭退、開除你)分三種情況,你對照下屬於哪種,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經濟補償金,n;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單位辭退員工
8樓:咬字嚼句
看是否簽了合同。
1)如果籤合同了,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否則,需要賠償。賠償原則是,工作半年以上,需要賠償乙個月工資,不夠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2)如果沒有籤合同,勞動法規定,需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你幹了幾個月,就需要賠償幾個月。
對上一條的補充說明。
根據辭退員工需要提前通知這一條,可以提出賠償,比如三個月工資。因為,公司沒提前通知,造成了自己失業,還需要臨時找工作,所以這一條也是爭取賠償的依據。
加班費用一般是平時工資是雙倍到三倍,這些加班的時間,幹活的內容,最好有所記錄,可以作為乙個有力的證據。另外,如果是懷孕的員工,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辭退員工,否則按上班支付工資。
對樓主的一些建議:聯合你們同事,去仲裁一下,協調賠償,真不行了就打官司。
9樓: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估計你可以爭取到好幾萬利益,關鍵是你有沒有證據。
不懂的地方來問我。
公司要辭退員工的問題·求助
10樓:卓行天下
資訊補充全面呀,要不大家沒法幫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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