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關於繼承的一些問題
1樓:緱婷
你這問題很是凌亂啊。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可見,公民應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而你們這個協議,當事人都不合格,所以無效。
其次,放棄繼承權,時間是在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完畢前,所以2008年5月9日這個放棄繼承權也是無效。
再次,關於委託**,如果只標明全權**而沒有註明具體的**許可權,視為一般**。**人應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g以b名義繳納拆遷安置房房款(該款項為g自有資金,與b無關,且對該款項b與g之間無約定)、辦理相關手續。後自己領取該安置房鑰匙。」這種行為是自己**,是明顯的濫用**權,有違**的本質特徵和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禁止的。
其法理在於:合同仍雙方法律行為,當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或雙方**訂立的合同,是**人的單方行為,很難避免發生**人為自己利益而犧牲被**人利益,或損害一方或雙方利益的情況。所以,其原則上被各國法所禁止。
最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這事,b是可以起訴g返還房屋的,但是應把購房款返還給g。
2樓:長沙涉外團
g無權拒絕返還安置房鑰匙。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g為c的兒子,故不再繼承範圍內。
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g返還安置房鑰匙。
繼承問題
3樓:網友
遺囑生效時候甲取得所有權!
辦理登記只是為了公示,如果在此間有房屋登記給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遺囑讓房產管理部門給自己過戶!
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先說說答案為遺產分割時才取得所有權的錯誤觀點的理由。
因為遺囑生效後,遺產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間隔。意思是遺產不一定生效時就開始分割。就如題中所說6月1日遺囑生效,7月1日才開始分割,那麼這乙個月中遺產不就是真空狀態嗎?
難道說遺產在這個一月中是無主物嗎?顯然是很荒謬的結論。不用其他理據即可推翻答案。
不過我還是想多說幾句。一下引用法律條文說明。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
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3)項規定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第三十二條 第四項中規定發生繼承、受遺贈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其中事實發生可理解為遺囑生效的事實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才生效,憑藉遺囑可以去辦理登記。根本不用等到遺產分割時,法理依據就是遺產不可能在遺囑生效後,遺產分割前成為無主物,繼承人基於繼承已經對房屋所有權形成了佔有,即所有。所以不難看出《房屋登記辦法》中基於此法理才允許繼承人持法律文書或事實發生後單方即可辦理登記的原因。
當然要排除其他無效情節,這裡說的無瑕疵的繼承。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5樓:婉順又敏銳灬小鷗
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準,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因此,甲方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應當為8月1日。
6樓:青島執業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和《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之規定甲取得張某3間房子的所有權的時間為應當是6月1日。
7樓:王元頁
取得所有權的時間為房產證上登記時間。
8樓:網友
六月一日在甲死亡時,標的物房屋轉移到繼承人名下。不然房屋會出現五主狀態。
9樓:
不動產登記生效。甲於8月1日所有權。
繼承問題
10樓:網友
1、如果房子已經改成你叔叔的了,你也沒啥辦法。
2、房子是老人合法財產,老人願意給誰就給誰。你著急沒用,自力更生,不要老盯著老人的財產。
3、給你提個建議或許有用:房子是不是你奶奶在世的時候就已經有了,如果是這樣,你奶奶過世的話那部分房產你父親是可以繼承的。你們應該至少可以擁有房子的六分之一。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請注意時效問題。
4、至於保姆什麼的,和案件無關,說了也沒用,不必羅嗦了。
11樓:網友
你爺爺要是沒任何遺囑的話,就是按照法定繼承來,從目前看,就是你叔叔和你父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是要平分遺產,但可以照顧生活條件相對較弱的一方,或者照顧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一方多分些。上述人若有一方去世,其喪偶兒媳對你爺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你自己說了房子是爺爺的,後面又說是你叔叔買的,不管說是誰的,看房產證上寫著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問我。
12樓:朱學政南京
樓上說的比較清楚,但對於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有一點不同看法:僅就該問題不涉及時效問題,樓主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進行其奶奶的遺產分割,該權利屬於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樓上所說的實效適用於繼承權侵權領域比如樓主的爺爺或叔叔非法剝奪樓主父親繼承權,該訴訟才適用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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