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礦工,聯絡不到本人,單位怎麼辦理除名手續

2025-02-14 20:45:11 字數 5747 閱讀 4375

1樓:山野柴胡

解除勞動關係 送達】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規定做除名處理。

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登報、出告示,30天后就以辦理相關解除合同手續。

被事業單位因礦工除名,以前的工齡就作廢了嗎???

3樓:網友

如果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你的檔案記錄為準,能找回檔案即可。

如果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就會有參保繳費,工齡以繳費年限計算,這個永遠也廢不了,始終是你的。

一般單位個人連續礦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4樓:匙敵俠諤

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果你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口頭告訴你,口頭無效。如果沒有「單位規章制度」,何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呢! 望意見被採納,謝謝!

5樓:丁志忠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80年國營企業工作1986年礦工除名,社保問題

6樓:網友

不予計算社保繳費年限。

職工因為曠工被除名,連續工齡可以與之後參工後的連續計算,但計算社會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朔及力僅限當地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之時。1980年至1986年各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均為改革實行個人繳費,不能計算社保視同繳費年限。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5]104號。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勞 動 部 辦 公 廳。

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4〕376號。

你廳《關於被開除、除名的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豫勞便〔1994〕4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7樓:匿名使用者

1993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視同繳費年限,只要能提供本人的個人檔案,提供招工表,工資表等,社保承認工齡,計入養老金計算年年限。

8樓:

可以,社保繳費年限是累計的,不要求連續繳費。

我1987年參加工作,(合同制工人),1997年因礦工除名,這幾年交的社保在退休年齡時能否視同?

9樓:網友

要是被單位除名了,估計不好視同繳費了,只能算現在你繳費時間算了。

10樓:cygcyg曹豔國

曠工除名後,後續社保需要你自己補繳,如果工作期間工作單位有繳納記錄會跟後續自己補繳的形成連續!

11樓:網友

根據提供的情況,來因曠工被除名後,源這幾年所交的社保。

是繼續有效,根據社保的相關規定,社保的繳納應該在15年以上,如果不夠15年,被除名後應該是自行到社保部門繳納,交夠15年以上即可,到退休的年齡至退休後即可領取養老金。

12樓:網友

社保交夠15年到退休年齡就可領取養老金,雖然被除名交過的養老金也有效。如到退休年齡沒交夠15年可補交。

1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問一下,不就清楚了啊。

14樓:網友

撥打社保局的**諮詢一下這件事,就可以知道那幾年能否算視同繳費。

15樓:陳栓木

只要你繼續交納社保費,之前所交的,到辦退休手續時,是一道算工齡的。

我87年元月被某國營企業招為合同制工人93年5月因礦工被除名其間廠裡給我們交納了社會養老保險,可以續接嗎

16樓:網友

可以,社保繳費年限是累計的,不要求連續繳費。

主動離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在哪?

17樓:娛樂課代表檸檬

這場中有很多的規則,如果我們在乙個公司工作的不是很開心,可以選擇主動離職,當然也會有自動離職這樣的乙個說法,那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呢?今天就讓檸檬帶大家一塊去了解一下。

主動離職:是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主動辭職又分為無過錯辭職和有過錯辭職兩種。用人單位的無過錯辭職,也被稱之為預告辭職,有過錯辭職被稱為即時辭職。

員工只需要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自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這種的公司無需給予任何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出現了有過錯辭職,也就是及時辭職。可以根據不同的有過錯行為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這個過錯的點有可能是沒有按照合同支付勞動者正常的工資,保險費;也有可能是因為用人單位實行了暴力手段,威脅勞動者進行勞動等等。

自動離職:這種行為屬於不辭而別型的離職行為,不符合任何的法律法規。職工所在的這個公司可以對自動離職的這個員工進行曠工處理,當然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於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補償經濟損失。

說到這裡,希望小夥伴們能夠真正的明白什麼叫主動離職,什麼叫自動離職,如果說真的不想在乙個公司繼續工作下去,一定要選擇第1種,不可以選擇第2種,會讓自己陷入危險。

18樓:愛收藏的小辛老師

有區別。

一、在員工沒有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具體區別如下:

1、離職的方法是不同。

員工主動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而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

2、賠償的方式不同。

主動離職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而被動離職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失業金的領取不同。

主動辭職不享受失業金;而被動離職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在員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具體區別如下:

1、主動離職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履行辭職手續的拿不到失業金;而被動離職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即指包括開除)。

注意:違反勞動紀律首先用人單位要舉證說明你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成立,要證明你的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這些條件齊全才算成立。

19樓:小周愛嘮叨

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1、法律意義不同:

辭職: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離職時間不同:

辭職: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直接離開所在單位。

3、待遇不同:

辭職:辭職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給勞動者結清工資。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可否享受辭職、離職或被辭退的待遇。

4、主體不一樣:

辭職:主體是自己。

自動離職:主體不確定,有可能主體是自己,有可能主體是公司。

20樓:網友

主動離職,是依規行事,好合好散。

主動離職,是不辭而別,撕破臉鬧分手。

具體說來:所謂「主動離職」,是在沒有外力影響的狀態下,從個人意願出發主動想離職的狀態。

主動離職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動去找工作單位的有關部門,自願去辦理離職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再離開。

主動離職,是職場上人員正常流動的狀態。勞資雙方彼此好聚好散,和平分手。

所謂「自動離職」,是指當事人在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通知工作單位的情況下就不上班了的狀態。

具體說來,就是當事人不辭而別。當這個狀態持續一定時間,觸犯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後,就會判定他自動離職了。

但是,這種判定自動離職對於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工作單位會以曠工違紀的狀態將其辭退甚至開除。這將在自己的工作履歷當中留下不光彩的一筆,對自己今後的職場生涯是有不良影響的。

另外,自動離職的狀態下,如果給工作單位造成損失,當事人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這種離職的狀態,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不好的!

aqui te amo。

21樓:jq左

主動申請離職和自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一是按照公司的規定及國家方面的法律制度,正常申請離職的話,公司是絕對不可以苛扣員工的工資的,但是如果員工在不打招呼的情況下自動離職了,一般都會影響到上個月工資的結算。二是主動申請離職是可以正常的結算工資的,實踐中,勞動者自離後用人單位會扣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應當依法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結清工資,勞動者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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