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對於惡意遲到的員工,怎麼處理比較妥帖?

2025-02-13 10:25:19 字數 3426 閱讀 2627

1樓:baker夏

一般喜歡遲到的,都是習慣不太好。對於惡意遲到的,單位一般都是罰款處理,只有讓他知道有金錢的約束,才不會每次都遲到。

2樓:陳遠紅紅紅

惡意遲到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如果有乙個員工經常遲到的話,就應該要對他進行罰款或者是扣除當月的全勤。

3樓:家博寶貝啊

個人感覺面對這種員工一定要受到懲罰,自己要獎勵和懲罰有度,如果經常遲到,這樣的員工也可以辭退。

4樓:路邊的風兒

首先應該對這個員工進行警告,如果他再三無視的話,就可以直接把他開除了,因為是他先違反規定,在先違反了合同內容,所以公司並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5樓:龍騰騰

首先是對惡意遲到的員工進行一定的教育,如屢教不改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

職場中對於惡意遲到的員工,作為老闆應該怎麼辦?

6樓:趙氏佳餚營養說

職場中工作紀律是很重要的,對於惡意遲到的員工是會反覆強調紀律的重要性的,作為老闆是要進行考核處理的。

7樓:乙個

面對這樣的員工,老闆就應該把他去開除自己是老闆,如果連這點決定權都沒有的話,也沒有辦法在這場當中樹立威信。

8樓:愛情來了擋不住

老闆應該罰款,如果這個員工還執意去這樣做的話,我覺得也可以適當的給他一些教訓,讓他知道他的位置在**。

9樓:春季的風啊

應該直接開除,因為這樣的員工他根本不受老闆的管教,再待下去的話對雙方都不好。

10樓:獅城劍客

故意遲到應該按照公司考勤予以罰款。每個公司都有這個制度的。遲到好啊,每遲到一次,五分鐘以內罰款二十,十分鐘罰五十,半小時罰一百,一小時罰三百,沒有治不了。

11樓:大寶俊崽

如果惡意遲到可以做乙個懲罰規則,遲到越多那麼懲罰力度就越大,也可以如果依然遲到,那麼最好還是開除員工,因為他的態度有問題。

12樓:最愛哆啦a夢

如果在職場當中,有些員工他就是故意的遲到。那我肯定作為老闆,要對他進行相應的處罰啦。我前兩次可能會警告他一次,兩次。暫時如果超過兩次,還是這樣惡意遲到的話,我會對他的工資下手。

13樓:兔子愛吃胡蘿蔔

提出警告。職場中遵守工作時間是最基本的素質,如果這都做不到,可以先警告,如果還是不改,可以開除。

職場中對於惡意遲到的員工,老闆應該如何處罰?

14樓:丶依爾

1.要有制度,更要有機制。

制定新的制度或操作流程時,應該要匹配激勵機型寬制,並且是要以正激勵為主,讓員工執行制度或操作流程能獲得獎勵,建議做積分制、工分制、獎券制等機制。

2.制定與考勤制度配套的薪酬制度。

雖然不能直接罰款,但企業可以調整薪酬結構。比如將員工的薪酬拆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全勤獎+……其中,可以明確規定拿到全勤獎的條件是不能遲到早退、不能曠工。

同時也可規定遲到天數達到一定數量,績效工資也不能全額髮放,只能按照比例進行發放等。具體天數和發放比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但目的其實就是在合法的範圍內採取降低薪酬待遇的方式來對員工遲到早退的行為進行約束。

3.當面口頭懲罰,背後放寬處理。

工作中哪些人是創造價值的核心員工,我相信作為管理者是心知肚明的,如果這些人是真的因為某些小事耽誤了幾分鐘,這爛租蔽完全是可以接受的,我甚至聽人說過有公司給金牌銷售單獨乙個辦公室,他也可以在任何場合吸菸,甚至不來出勤都可以,前提是他能為公司創造足夠多的價值。對那些核心員工,管理者的績效就是建立在他們之上的,不應該因為這點小事就影響員工工作積極性,如何取捨,我相信大家心裡有有數。

4.保證制定程式民主。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飢州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5樓:路邊的風兒

老闆應該進行理性的處罰。應該對員隱轎工進行一些批評教育,也要進行一些警告,同時也可以做出一些罰款的顫判處罰。灶洞肆。

16樓:創作者

老闆可以扣員工的工資,畢竟每個公司都是不可以遲到的,如果總是遲到的話,肯定是要受到一些懲罰。

17樓:不爽的爽朗菌

老闆應該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處罰,也應該進行一些警告,這樣就能夠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了。

18樓:愛仕達各色

老闆發現這個情況,第1次就應該選擇警告,第2次就應該選擇當眾罰款,才能夠給公司制定標準。

對於員工遲到問題怎麼處理

19樓:賈寶驊

對於員工遲到的問題,公司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處理,可以對員工處罰款或者警告,但是公司罰款的數額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1.全勤獎法。

設立全勤獎,如果該月無遲到、未請假,則發放全勤獎,反之則無;與罰款、發紅包相比,這是乙個正向激勵的方法。

與全勤獎相伴的是,還可以每月公佈全勤獎名單,讓員工對此有榮譽感,做到經濟、精神的雙重滿足。

2.績效掛鉤法。

如果公司有員工績效,可以把考勤作為績效考核的一部分。不管多少,對於績效這個東西,員工都是希望能多拿多拿,能多「掙分」就多掙。

3規章制度法。

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列入,遲到相關事宜,例如遲到顫清純一次不過問,遲到兩次部門警告,連續遲到三次嚴重警告,累計記過多少次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正棚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茄咐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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