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述,.如果是長輩留給男方的。女方會得到20%的股份。小孩子得到15%的股份。男方65%的股份。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網友
沒離婚的話這錢是不能分的,屬於家庭財產;離婚的話這房產屬於結婚前的財產,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取得的財產,不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列,離婚中不能分配,而應該歸男方所有,孩子無權分配,因為這不是遺產繼承。
3樓:網友
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如果是奶奶的就還是奶奶的,如果是男方的那就是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男方名下的房子他可以自己賣嗎
4樓:侯安春
法律分析:這個得看是婚後買的房,還是婚前的房子。如果是婚前的房子,那麼屬於老公的婚前個人財產,他是可以單獨進行買賣的。
如果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子,那麼從法律角度上講房子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雖然房本上只有老公的名字,但他要是想**此房,必須徵得的同意,並且得出具乙份親筆簽名的《同意**證明》,他才可以**。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出賣了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受讓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那麼無權處分也不影響行為效力。簡而言之,就是如果老公隱瞞,將房子出賣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麼儘管這套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老公屬於無權處分,但第三人依舊可以取得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態豎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笑閉碰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碰談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到男方名下,男方有權賣掉房子嗎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離婚後房子歸男方的話需要辦理過戶手續,到自櫻源己名下才能賣掉戚頌枝房子。如果男方是最初的購房者就更加容易解決。
濰坊律師網頁連結。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高敏手續。」購房者本身是申請辦理房產證的法定義務人。
懂法律的進
其實,這主要涉及關於正當防衛的構成問題,正當防衛的構成一般涉及五個要件 一是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是具有防衛意識 四是針對侵害人實施 五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從這五點來看,第一點和第 三 四點是基本吻合,所有爭議的無疑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以及防衛限度的問題。從lz的表述來看,在歹...
各位懂法律的進,工傷賠償問題
首先宣告,我不是學法律的,只是出於好奇才進來的啊。1 屬於。2 把傷治好了,決不留下什麼後遺證,再要賠償金10萬,應該的,這點錢一點也不多。不好意思 我只知道這些了 不知道的都來亂說什麼啊.可以由勞動部門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同時可以認定工傷,能評為工傷十級.首先你要要求單位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
急!急!急!懂法律的進專家進!律師進!!記者進!!法官進!!法院的進!!交警進!學法律的進
如果貨車是停在路上,自行車車主就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如果雙方是同向行駛,貨車佔用了全部車道,自行車車主則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以交警現場勘驗為準,你這樣說,無法憑空給你下個結論。急急急!律師或者懂法律的人請進。當時的 借條上 寫歸還時間了嗎?這個涉及 到 訴訟時...